①對借款企業流動資金的持有量的規定,其目的在於保持借款企業資金的流動性和償債能力;
②對支付現金股利和再次購入股票的限制,其目的在於限制現金外流;
③對資本支出規模的限制,其目的在於減少企業日後不得不變賣資產以還債的可能性,仍著眼於保持企業資金的流動性;
④限制其他長期債務,其目的在於防止其他貸款人取得對企業資產的優先求償權。
(2)例行性保護條款。例行性保護條款作為例行常規,在大多數合同裏都會出現,主要包括:
①借款企業定期向銀行提交財務報表,其目的在於及時掌握企業的財務狀況;
②不準在正常情況下出售較多資產,以保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能力;
③按期清償應繳納的稅金和其他到期負債,以防止被罰款造成現金流失;
④不準以任何資產作為其他承諾的擔保和抵押,以避免或有負債;
⑤不準貼現應收票據或出售應收賬款;
⑥限制租賃固定資產的規模,以防止企業負擔巨額租金從而削弱其償債能力,同時也防止企業以租賃固定資產的辦法擺脫對其資本支出的限制。
(3)特殊性保護條款。特殊性保護條款是針對某些特殊情況而出現在部分借款合同中的,主要包括:
①貸款專款專用;
②不準企業投資於短期內不能收回資金的項目;
③限制企業高級職員的薪金和獎金總額;
④要求企業主要管理者在合同有效期內擔任主要管理職務;
⑤要求企業主要管理者購買人身保險;等等。
此外,“短期借款籌資”中的周轉信貸協定、補償性余額等條件,也同樣適用於長期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