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義而言,權證通常是指發行人發行的壹種附有特定條件的證券。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權證本質上是壹種權利契約。投資者支付溢價買入權證後,有權在某壹時期或日期,以約定的價格(行權價)認購或賣出壹定數量的標的資產(如股票、股指、黃金、外匯或商品)。權證的交易其實是期權交易的壹種。與所有期權壹樣,權證持有人在支付版稅後獲得壹項權利,而非義務,是否行使由權證持有人決定。權證發行人在權證持有人按規定提出履約要求時,有義務提供履約,不得拒絕。簡而言之,權證是壹種權利:投資者可以在約定的期限或到期日,以約定的價格(不考慮標的資產的市場價格)認購或賣出權證的標的資產。
權證通常既可以由上市公司發行,也可以由專門的投資銀行發行,權證所代表的權利包括買入(看漲)和賣出(看跌)標的資產兩種選擇。所以有時候認購證是廣義的(包括認購證和認沽證),但更多的只是認購證;在香港,它通常指備兌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