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交易已經成為現代西方金融市場非常流行的交易方式。自1995以來,國內期權市場的發展已經走過了13年,但相關制度仍不完善。為了規避高價帶來的價格波動風險,國內套期保值企業開始參與海外期權交易。隨著當前金融危機的爆發,國內企業套期保值失敗的案例層出不窮。
金融期權(Financial option)作為壹種合約,賦予其購買者在特定期限內以雙方約定的價格買入或賣出壹定數量的某種金融資產(稱為基礎金融資產)的權利,可以幫助企業降低風險,鎖定利潤。這種對沖工具正在被越來越多的企業使用。但是期權也有投機性,壹旦判斷失誤,會給企業帶來不可估量的風險。
根據不同的類型,期權基本上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根據期權買方的權利,期權可以分為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任何賦予期權買方購買標的資產權利的合同都是看漲期權;賦予期權買方出售標的資產權利的合同是壹種看跌期權。
期權根據期權購買者行使期權的期限可分為歐式期權和美式期權。歐式期權的買方只能在到期日行使期權(即行使買入或賣出標的資產的權利)。美式期權允許買方在期權到期前的任何時候行使期權。
根據期權合約基礎資產的劃分,金融期權可分為利率期權、外匯期權、股指期權、股票期權和金融期貨期權。
期權交易的主要因素
1.買方:指購買期權的壹方,或購買權利的壹方。
2.賣方:指出售權利的壹方。
3.期權費:指買方為獲得購買權而向賣方支付的費用,又稱保險費。期權費意義重大:壹是期權買方可能遭受的最大損失控制在期權費之內,二是期權賣方賣出壹個期權可以立即獲得壹筆期權費收入。買方的損失或賣方的利潤以期權費為準,不得超過期權費。
4.成交價格:指買賣雙方約定的遠期商品交易價格,也稱合約價格。
5.通知日:是指期權買方要求履行商品合約的交割或交割時,必須在預定的交割日或交割日之前的某壹天通知賣方,即通知日或申報日。
6.到期日:指預先確定的交割日期或交割日,即期權合約有效期的結束。這壹天也被稱為“表演日”。
對於期權的買方來說,期權合約只給了他權利,沒有義務。他可以在指定期限(美式期權)或到期日(歐式期權)內的任何時間行使買入或賣出標的資產的權利,也可以不行使這壹權利。對於期權的賣方來說,他只有履行合同的義務,沒有權利。當期權買方根據合同行使其買入或賣出標的資產的權利時,期權賣方必須根據合同相應地賣出或買入標的資產。作為對期權賣方義務的回報,期權買方要向期權賣方支付壹定的費用,稱為期權費或期權價。期權費因標的資產價格的類型、期限和波動性而異。
期權交易的特點
期權合約授予買方的權利是單方面的。當價格向有利於自己的方向變化時,它可以行使期權,利潤是無限的;當價格變動對其不利時,可以放棄行使期權,損失有限,僅限於期權費。同時,期權合約賣方的損失是無限的,收益僅限於期權費。而且期權合同只對賣方有強制性,即只要買方想在合同期限內行使期權權利,賣方就應該履行義務。
期權的溢價根據市場情況確定,由買方支付給賣方。買方最大的損失是初始保費,沒有額外的義務。
期權有兩個實際功能:套期保值和投機。通過買賣看漲期權或賣出看跌期權,投資者不僅可以達到商品或期貨合約保值的目的,還可以獲得商品或期貨合約價格波動帶來的獲利機會。而在使用期權對沖時,我們只是轉移了不利的風險,把有利的風險留給自己。同時,期權也可以作為壹種投機手段,為投資者尋求更高的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