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條件贖回的定義
有條件贖回就是我們俗稱的“強制贖回”。強制贖回有兩種情況。第壹種是在轉股期內任何連續30個交易日中至少有15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不低於當前轉股價格的130%(條款縮寫為:15/30,130%);第二種是當未轉股余額小於3000萬元時,則上市公司有權以略高於可轉債面值的約定贖回價格贖回全部或部分未轉股的可轉債。
但即使滿足了條件,是否執行附條件贖回條款也是由公司決定的。也就是說,即使滿足有條件贖回條件,公司也不得執行強制贖回,不得發布公告,也不得發出強制贖回通知。但是我們需要考慮壹旦強行贖回會對自己的權益造成什麽影響。
二、部分可轉換債券已達到贖回條件,但上市公司不贖回的原因。
1.公司缺錢。如前所述,發行可轉債的目的是籌集資金。有的公司籌集資金改善經營狀況,籌集的資金全部投入經營活動。公司沒有足夠的現金流支持在近期贖回可轉換債券。這是因為壹些投資者會忘記贖回可轉換債券。即使公司每天都發贖回提醒,最終還是有大量投資者沒有轉股,所以公司需要用現金贖回這些可轉債。對於那些自身經營出現問題的公司來說,支付債券利息是更好的選擇。
2.方便減持。可轉債發行時,公司股東往往分配比例較大,因為壹旦股票股價出現較大幅度上漲,股東減持股價會有嚴格的程序,對股價影響較大,但可轉債減持程序不僅寬松,而且影響相對較小。
公司對自己的經營很有信心。公司相信接下來的經營狀況會不斷改善,公司股價/可轉債價格會繼續上漲。由於到期贖回價格與可轉債價格的偏離,債權人會逐漸選擇將其可轉債轉換為正股。也許在債券到期日,債券余額會變成零,真正意義上的債轉股全部實現。因為公司經營狀況良好,所以不在乎每年的債券利息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