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辦法取消了“四類企業”的發行限制。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市公司壹般選擇以增發的形式發行新股,而很少以配股的形式發行。只有在上市公司基本面不好,難以公開增發的情況下,才會對老股東進行配售(即配股)。然而,我國上市公司的持續融資壹直是以配股為基礎的。上市公司之所以選擇配股作為再融資的主要形式,既有市場的問題,也有政策的原因。1998年和1999年,中國證監會壹直以發行股票為試點。2000年,發行作為上市公司再融資的壹種形式正式推出,但也僅限於以下四類企業。從市場的反映來看,市場還是比較認同增發的形式,因為增發可以擴大投資者的範圍,而且發行價壹般高於配股價。此外,還可以解決壹些配股難以解決的問題,比如A、B公司的配股,以及國內H公司的再融資。這種新股發行方式取消了“四類企業”的發行限制,很多企業會選擇增發作為再融資的主要形式。
新辦法中,發行股票的條件低於配股的條件。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配股要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平均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必須不低於6%;發行的壹般要求是前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6%。但在特殊情況下,前三年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公司也可以增發股票,這就給很多公司開了壹個口子,也讓壹些硬指標達不到配股條件的公司以增發股票的形式籌集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