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屬於免稅所得。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也屬於免稅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壹步明確,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其中所指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份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也就是說,企業持有壹家上市公司股份不足12個月的股息需要納稅,其他股息不需要納稅。
二、2008年以前,居民企業之間的稅後利潤分配,如果存在不定期減免稅導致的稅率差異,就要按照稅率差異納稅。但是,2008年以後,即使企業分配的稅後利潤屬於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個稅法的規定免稅,不需要按照稅率差額納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四條規定,2008年1以後,居民企業分配2007年及以前年度累計未分配利潤形成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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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不包括居民企業連續持有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根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所稱免稅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居民企業已公開發行上市流通不足65,438+02個月的股票的投資收益,不符合上述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應按規定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1,居民企業之間——不含投資“個人獨資、合夥和非居民企業”(征收個稅的企業)。
2、直接投資——不包括“間接投資”
3.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上市股票壹年以上(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即不包括對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進行短期投機所獲得的股權投資收益。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只要滿足以上三個條件都是免稅的,因為股息、紅利本身就是稅後利潤,再征稅就是重復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