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及其壹致行動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壹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且其擁有的權益股份達到或者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應當編制包括以下內容的權益變動簡式報告:
1,投資者及其壹致行動人的名稱和住所;投資者及其壹致行動人為法人的,其名稱、註冊地和法定代表人;
2、持股目的,是否擬在未來12個月內繼續增加其在上市公司的權益;
3、上市公司的名稱、股份的種類、數量和比例;
4.在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的時間和方式,或擁有權益的股份增加或減少5%的時間;
5.權益變動日前6個月內公司股票通過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的簡要說明;
6.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適用於編制明細權益表的情況和內容如下:
投資者及其壹致行動人為上市公司第壹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或者投資者及其壹致行動人持有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0%但不超過30%的,應當編制詳細的權益變動報告書,除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披露以下內容:
1.投資者及其壹致行動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股權控制關系結構圖;
2.取得相關股份的價格、所需資金數額、資金來源或其他支付方式;
3.投資者、壹致行動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從事的業務與上市公司業務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或潛在同業競爭,是否存在持續關聯交易;存在同業競爭或持續關聯交易的,是否已作出相應安排,確保投資者、壹致行動人及其關聯方與上市公司避免同業競爭,保持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4.未來12個月調整上市公司資產、業務、人員、組織架構、章程的後續計劃;
5.前24個月投資者及其壹致行動人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重大交易;
6.不存在收購人所欠的大額債務,到期未清償,處於持續狀態;或者收購人在最近三年內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收購人最近三年在證券市場有嚴重失信行為;或者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