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存托憑證(ADR)是發行給美國投資者並在美國證券市場交易的美國存托憑證。發行給新加坡投資者並在新加坡股票市場交易的存托憑證稱為新加坡存托憑證(SDR)。如果在壹個以上的國家發行,則稱為全球存托憑證(GDR)。但本質上,GDR和ADR是壹回事。兩者都以美元定價,按照相同的標準進行交易和交割,兩者的股息都以美元支付。此外,存管銀行提供的服務以及相關協議的條款和擔保是相同的。“全球”這個詞壹起代替“我們”這個詞,只是出於營銷的原因。
ADR解決了美國與外國在證券交易制度、慣例、語言、外匯管理等方面的差異所帶來的交易困難。它是外國公司在美國市場籌集資金的重要金融工具,也是美國投資者最廣泛接受的外國證券形式。為了保護國內投資者的利益,美國的法律規定,法人團體和私營企業的退休基金(其資金仍來自普通民眾)不能投資於美國以外的公司的股票,但外國企業在美國發行的DR被視為美國的證券,可以進行投資。第壹份ADR出現在1927年,由摩根銀行發行。到1961年,150家外國公司在美國發行了ADR,到1978年,美國發行了400家ADR。由於美國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放松了金融管制,藥品不良反應的數量大大增加。截至1996年底,***發出1301份不良反應報告,其中英國占17.4%,阿根廷占11.5%,澳大利亞占11.4%,日本占11.3%。在1,301個ADR中,只有426個可以在美國三大證券交易系統(紐約證券交易所、美國證券交易所和納斯達克)上市交易。1996年交易量達到100億股,交易金額達到341億美元。其余未上市的ADR在OTC市場流通。從1993年開始,中國就有壹些公司在美國發行了ADR,包括在上交所上市的輪胎橡膠、氯堿化工、第二紡織機械和深深房。上述四家公司發行的ADR均為I類,僅用於場外市場交易,不具備募集資金功能。此後,“中國華能國際”和“山東華能”以ⅲ級ADR公開募集資金,並在紐交所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