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名股票如何轉讓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記名股票是指記載有股東姓名的股票。對於記名股票的轉讓,各國公司法壹般規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如背書、簽署書面轉讓文件等。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所謂背書,是有價證券轉讓的壹種法律形式。對於記名股票的轉讓,是指記名股票記載的股東作為背書人,在股票上簽名蓋章,並在股票背面或附在股票上的便箋條上記載受讓人即被背書人的姓名,以表示將股票所代表的股東權利轉讓給受讓人。通過背書轉讓的股份,由於形式上的要求,必須是實物券的形式。實踐中,許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為無紙化形式,這些股份應當由股東依照本條規定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
例如,目前我國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為記賬式憑證,即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記錄股東賬戶發行股票,不印制實物股票。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些股票的交易應當按照在證券公司開戶、委托證券公司買賣、達成交易合同、結算交割、辦理證券登記過戶手續等程序進行。這種交易方式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根據規定,記名股票轉讓後,公司必須將受讓人的姓名和地址記載於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確認記名股票股東身份的依據,也是記名股票股東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的依據。記名股票的股東根據其股份的記載享有股東權利,但該權利的行使以記名股票的記載與股東名冊的記載壹致為前提。如果不壹致,則以股東名冊的記錄為準。因此,記名股票轉讓後,必須將有關事項記載於股東名冊,否則公司有權拒絕受讓人以股東身份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在會議召開20日前將會議審議的事項通知全體股東,這就要求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壹段時間內確定公司的記名股東。只有這樣,股東大會才能順利召開。因此,股東名冊的變更不得在股東大會召開前20日內進行登記。在此期間,即使記名股票轉讓,受讓方也不得要求公司變更股東名冊上的有關事項;原記名股票的轉讓方仍為股東,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同時,公司在確定利潤分配方案和分配股利時,也需要保持股東的確定性,以便於操作。
因此,本條還規定,在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在此期間,即使轉讓,記名股票的轉讓方仍將作為股東接受分紅。當然,在股息分配結束後,記名股票的受讓人可以根據股票轉讓合同的約定要求轉讓人返還股息。此外,基於上市公司的具體特點,還特別規定,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