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倉限額:
持倉限額制度為了防止市場操縱和少數投資者風險過度集中,交易所對會員和客戶持有的合約數量上限進行限制,這就是持倉限額制度。限倉數量是指結算會員或投資者根據交易所規定,單方面計算的壹份合約可以持有的最大數量。壹旦會員或客戶持倉總數超過這壹數額,交易所可按規定強行平倉或提高保證金比例。
基金持倉比例的規定:
根據我國現行《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投資比例方面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基金名稱表明投資方向的,80%以上的非現金資產應當屬於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
(2)基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65,438+00%;
(3)同壹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壹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65,438+00%;
(4)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和認購,單只基金申報的數量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總額,單只基金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公司本次擬發行的股票總數;
(五)不得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投資比例的規定。
《證券法》規定,壹致行動人持有上市公司5%的股份時,需要停牌並公告。而且規定持股5%以上的股東六個月內不得買賣,如果有買賣,預期年化預期收益歸上市公司所有。
《證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投資者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或者與他人共同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間,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再次交易。
投資者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持有或者與他人共同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每增加或者減少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申報和公告。在報告期內以及作出報告和公告後兩天內,上市公司股票不得再次交易。
《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再次買入,由此獲得的預期年化預期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追回預期年化預期收益。
如果法律適用於基金公司的投資,則意味著未來六個月內不得操作基金公司的投資,否則預期年化預期收益將被上市公司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