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院能強制執行股票帳戶嗎
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時,有權凍結個人的銀行存款以及股票和基金。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 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股權怎麽規定的
股權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限制股權所有者提取或轉移自己股權的壹種強制措施。 這種措施當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權的收益的不當流失。 給上市公司 內部的利益造成的損失。 在這種股權凍結的過程中,並沒有否定股權持有者的股東身份。 股票持有者同樣享受股票的收益權以及其他的各項權益。 股權凍結後股東的權利股東基於出資享有的股權,是集合了多種權利的權利束。 由自益權和***益權構成。 所謂的自益權即股東專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投資收益權、剩余財產分配權、新股認購權等。 ***益權是指股東為自己利益的同時兼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提案權、表決權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08調整) 》“第壹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壹並送達協助執行人。 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擴展資料:股權的凍結主要是(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處分股權(股權轉讓或股權質押),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流失,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 而股權凍結並沒有否定股東資格。 也沒有必要限制股東對於***益權的行使。 股東基於股東身份可以正常行使***益權。 可見在法院凍結期間,股東仍然可以行使***益權(股東大會召集權、投票權、參加權、選舉和被選舉權、知情權、股東代表訴訟權等); 此外,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並不屬於凍結的範疇,在股權被凍結的情況下,股東仍然可以試行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