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將不再執行現行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為保護投資者利益,深交所擬要求創業板公司在知道即將觸及退市條件時及時披露相關信息,發布退市風險警示公告,之後每周披露壹次退市風險警示公告。
同時,擬實行“退市整理期”制度,即在交易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後,給予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
在“退市整理期”內,其股票移至“退市整理板”進行另壹板交易,創業板股票市場漲跌幅限制不再為10%。分析人士認為,由於恢復上市和借殼難度較大,30個交易日內進入退市整理板的創業板股票可能會跌停,其中風險投資者需要提前防範。
為了使持有創業板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有壹個股票轉讓的渠道,《方案》規定,創業板公司退市後全部轉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但符合破產條件的,將依法直接進入破產程序,不再進行翻譯。
退市制度將撇去創業板的估值泡沫,符合創業板的特點,重建市場估值體系,使市場更加理性發展。但新規可能會讓公司高管和風險投資機構在退市前盡快減持並退出創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