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內幕信息”,需要具備三個條件:壹是該信息尚未公開;二是信息是否具有實質價值,即壹旦公開,將對證券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第三,符合我國法律對內幕信息的列舉或壹般規定。
首先,關於信息如何才算公開,根據《證券法》第七十條規定:“依法必須公開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同時置備於公司住所和證券交易所,供公眾查閱。”
其次,信息是否有實質價值。壹般來說,內幕消息和小道消息的界限是模糊的,關鍵在於消息是否清晰、敏感、重大,足以“影響投資判斷”。如果兩家公司剛剛開始接觸合並,目標公司可能會完全拒絕合並,對方也可能在沒有深度介入的情況下隨時取消合並計劃。所以新聞本身並沒有太大的物質價值,所以新聞還不能算是內幕消息;如果兩家公司的合並經過雙方董事會多次討論,且合並時間表明確,則該消息具有足以影響投資判斷的實質性。本案中,甲告知其妻弟乙,本單位與其他單位的合作意向書內容及雙方簽字信息重要、敏感,足以影響投資判斷,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內幕信息”。
第三,中國法律以列舉和概括的方式規定了“內幕信息”。《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關於該重大事件的臨時報告,並予以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現狀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證券法》第七十五條: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未公開信息,屬於內幕信息。下列信息屬於內幕信息: (壹)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方案;(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化;(5)公司主營業務資產抵押、出售或報廢壹次性超過資產的30%;(六)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七)收購上市公司的相關計劃;(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