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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混業經營?

問題1:什麽是混業經營?

問題2:混業經營是什麽意思?

目前,金融界對“混業經營”的確切定義尚無定論,但混業經營的框架概念似乎已經達成共識。狹義的“混業經營”是指商業銀行經營保險、證券等金融業務。廣義上是指銀行在保險、證券等金融業務之外,還持有非金融類公司的股份。

金融混業經營有兩層含義。金融業務的混業經營和交叉經營就是業務的混業經營,如德國的全能銀行制。金融控制權的混合是指金融控股公司中有多少金融控制權的混合。金融控股公司就是這種模式。我國學者主張的“混業經營”是指第二層含義,即金融控制權的混業經營。“混業經營”壹詞是中國學者根據“分業經營”提出的成語。

混業經營通常是指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企業以科學的組織方式,在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開展多業務、多品種、多方式的交叉經營和服務。

混業經營的現狀與趨勢

近年來,隨著全球經濟壹體化進程的加快,國際金融服務領域的競爭空前激烈。為了增強自身的競爭實力,以商業銀行為代表的許多國際金融企業正在通過不斷的並購和資產重組來拓展業務空間,提高市場份額。這種發展趨勢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為兩點:壹是同行業本身的縱向並購,即銀行、保險與保險、證券與證券之間的並購;二是銀行、保險、證券之間的橫向合並,即銀行、證券、保險之間的合並。

西方商業銀行混業經營的典型代表是美國。近年來,由於法律法規和監管環境的逐步放松,以及金融市場結構和消費者偏好的變化,美國金融業的並購浪潮壹再上演。從1992到1997這五年間,美國商業銀行的並購合作有2492起,總金額超過2000億美元。保險業合並5114,涉及金額11000億美元。1998年4月,花旗集團與旅行者集團合並,組建了全球最廣泛的國際金融服務集團,業務範圍包括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業務等幾乎所有金融領域,成為混業經營的金融“航母”。

在歐洲,金融企業之間的並購近年來也成為壹種趨勢。

中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現狀

隨著WTO過渡期的結束,為了應對外資金融集團的競爭,國內金融機構的創新層出不窮,業務綜合化趨勢越來越明顯,表現為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以及銀行、證券、保險公司之間的合作。

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主要有:以集團公司為主體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控股、光大控股等;中國銀行的中國銀行控股公司、中國建設銀行的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中國工商銀行東亞金融控股公司等以金融機構為主體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實業公司為主體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寶鋼、山東電力、海爾等。這些以金融控股公司形式出現的混業經營,都具有“集團壹體化、分業經營”的共同特征,即集團業務的多元化和金融產品的壹體化,都是通過具有不同業務類型法人資格的控股子公司來實現的。但這種綜合化經營帶來規模效應的同時也伴隨著諸多風險,如系統性風險、道德和行業風險、過高的財務杠桿率和信息不對稱等。

銀行、證券、保險公司合作經營。比如,銀證合作的商業銀行的證券質押業務、債轉股業務、銀證轉讓業務和資金托管業務,銀保合作的保費收取和房貸險業務,證券公司的保險代理業務,都是金融綜合經營的體現。

中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監管政策

混業經營唯壹真正的監管制度是2003年9月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召開的聯合監管會議,討論並通過了《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金融監管分工與合作備忘錄》和2004年6月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再次簽署的《金融監管分工與合作備忘錄》。備忘錄旨在明確三方在金融監管方面的責任,協調三家機構的合作,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

現在指的“混業經營”主要有以下特點:

1,定義金融混業經營。主要是指以貨幣經營或服務的形式在金融領域的經營,而不是金融和工業貿易領域的混業經營,與我國1996之前在工業貿易等領域的綜合經營不同。

2.混合企業內部還是有分離的。在同壹金融企業內部,基金管理、基金信托、代客理財、投資銀行等各大類金融業務分別由部門或子公司經營,設置了嚴密的“防火墻”,防範金融風險和操縱市場。

3.它是穩定和安全的。混業經營包括自營(自擔風險)和服務經營(風險由客戶承擔),形成兩類收益相互支撐、相互彌補、分散風險的機制,提高收益的穩定性和資產的安全性。對商業銀行而言,應重點發展服務管理等低風險業務,以避免資本比例的限制,提高智能和勞動收入服務,獲取綜合平均利潤。商業銀行和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和服務是深化市場經濟和全球金融壹體化的必然要求。

1999 165438+10月12、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通過金融業混業經營也是代表模式之壹。該法案的核心內容是“促進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的聯合經營”。該法案允許壹些符合條件的銀行控股公司和國民銀行(即在美聯儲註冊的商業銀行)的子公司從事證券業務和保險業務,允許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相互滲透,實現聯合經營,同時限制各州禁止保險公司涉足銀行活動的權力。

《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美國金融改革和金融立法史上具有裏程碑意義的法律。它意味著美國金融業從《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分業經營時代向混業經營時代的質變,同時也代表著全球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的到來。

混業經營體制的優點是:

(1)規模經濟。從理論上講,在給定的投資規模或運營成本下,業務量越大,單位成本越低,從而效益越高。由於混業金融機構的金融資源由不同的業務部門或機構共享,其整體運營成本通常應低於各機構單獨運營時的成本之和。

(2)分散風險,靈活調整。從業務多元化的角度來看,由於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從事的業務領域不同,其業務波動的周期和基礎也不同。因此,當壹個部門或機構的業務因為某種原因陷入低谷時,其他部門或機構的收入被抵消,他們可以隨時進行內部調整,果斷轉移到其他市場,而不會對金融機構本身產生重大甚至致命的影響。

(3)金融服務多元化。混業金融機構不僅可以為客戶提供全方位、低成本的金融服務,還可以幫助客戶參與競爭,提高競爭力,特別是國際競爭力。

混業經營的弱點在於:

(1)道德風險。這也是美國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原因之壹。沒有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作為保障,混業經營體制很難防範道德風險。

(2)難以管理。混業金融機構往往從事多種業務,試圖鞏固自己在各個領域的地位需要大量資源,並將面臨來自各方面的激烈競爭。此外,在壹個機構框架內同時管理和協調各種業務極其困難,如果沒有足夠的資源、適當的規劃和高效的管理能力,很難做到這壹點。

(3)風險傳遞。通常可能的連鎖反應包括:經濟形勢嚴峻-投資者信息下降-拋售股票-股票下跌-混業金融機構遭受嚴重損失-銀行信用危機-銀行擠兌-社會信用危機-金融危機。這種風險傳遞危機在分業經營的專業金融機構中相對容易避免。

3.對比兩種經營體制可以看出,從提供服務、開發產品、防範風險、加強監管、適應環境、金融創新等方面來看,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兩種經營體制各有利弊,兩種類型的金融機構都有大量成功和失敗的先例,兩種體制都不具有絕對優勢。

總體而言,混業金融機構在提供全方位服務方面更具優勢,科技和信息技術的不斷進步也為其加強風險管理和混業平衡能力提供了更好的條件。此外,同壹機構內部的資源共享也有利於降低成本,讓接受金融服務的消費者受益於全面的服務和優越的價格。相比之下,專業機構由於業務單壹、集中,實力較弱。

歸根結底,選擇什麽樣的管理體制,主要取決於各國金融機構的管理能力、資源規模、經營歷史、競爭力、金融監管能力等諸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