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成為公眾公司和終止公眾公司責任的不同標準基於《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公司在兩種情況下成為公眾公司(GoingPublic) : (1)不定向向公眾發行股票;(2)公司股東人數超過500人,總資產超過100萬美元。這兩家公司需要在SEC註冊,並開始履行公開公司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暫停和終止信息披露義務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壹)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的股東少於300人;(2)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的股東少於500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內年度總資產低於10萬美元。此外,即使公司達到這些條件,如果股票仍在證券交易所或納斯達克市場交易,信息披露義務也不能免除。中國公司成為公眾公司有兩種方式:(壹)不定向向公眾發行股票;(2)股東人數超過200人。以下兩種情況不能使公司不向公眾發行股票成為公眾公司:(1)向特定對象公司向超過200人的股東發行股票;(2)轉讓、繼承、贈與,因司法判決股份公司股東超過200人。關於公眾公司信息披露和責任中止或終止的問題,國家還沒有做出規定。與美國相比,中國成為公眾公司的“門檻”會低得多,因此公司成為公眾公司並被要求履行強制性公開披露義務的可能性更大。由於《證券法》將公眾公司納入中國證監會監管,可以預計,中國證監會未來的公司數量將達到數萬家。4、美國的私募證券制度建立了壹套很好的調整私募證券發行標準的私募證券轉讓制度。不僅非上市公司可以通過私募發行籌集資金,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也可以通過私募發行證券。在美國,證券的發行人只要在發行會議上(1)非公開直接談判,(2)只向少數定向發行,就可以根據以下規定尋求註冊豁免:(1)私募豁免,(2) D .法令發布註冊豁免(包括504規則豁免,505規則豁免,506規則豁免)(3)向合格投資者發布註冊豁免,(4)加州發布有限註冊豁免。我國新《公司法》和《證券法》雖然沒有直接引入證券“定向增發”的表述,但對“股份公司設立特定募集對象”、“公開發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的定義,實際上寫照了我國證券定向增發制度的基本框架。由《證券法》第10條規定,即“累計向200人以上的證券發行對象公開發行證券”,因此,我國非公開發行證券僅限於股東人數不足200人的非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證券,發行後股東人數不超過200人的證券發行行為。除了發行證券都是公開的。在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情況下,該公司的任何股票發行行為即被公布。不管它們是針對特定群體還是沒有目標,不管它們的形式是公開的還是私人的。按立法意圖,我國新《證券法》第2條第65,438+03條“非公開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實際上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要求,應解釋為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新股。與美國上市公司私募證券相似,其條件和程序與不定向向公眾發行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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