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持有股權投資評估
1.評估理念
(1)在計量股權投資價值之前,對被投資企業進行整體評估。
(2)對被投資企業的整體評價,基準日與投資方相同。
2.被投資企業的資產和負債不能與投資者合並,但股權投資的價值應單獨評估,在長期股權投資項目下核算。
3.評估人員在評估部分股東權益價值時,應考慮控股權、少數股權等因素導致的溢價或折價。資產評估師應在評估報告中披露是否考慮了控股權、少數股權等因素導致的溢價或折價。
二、非控股股權投資(少數股權)評估
1.對於非控股股權投資的評估,可采用收益法。
(1)對投資回報在合同、協議中有明確約定的長期投資,可將按規定應取得的收益折算成現值作為評估值。
(2)對到期收回資產的實物投資,可將約定或預計的收益折算成現值,加上到期收回資產的現值計算評估值。
(3)對於不直接取得資本收益,但取得壹定權利或其他間接經濟利益的,通過了解和分析,可以計算出相應的經濟利益並進行折現。
2.對於明顯沒有經濟利益、不能形成任何經濟權利的投資,按零價值計算。
3.當未來收益難以確定時,可采用重置價值法進行評估。
即通過對被投資企業的評估,確定凈資產的數額,然後根據投資者的股份確定評估值。
4.如果投資期限短,價值變化小,則被投資企業的資產是壹致的。
根據被投資企業資產負債表上核實的凈資產額,可以按照投資者的份額確定評估值。
另外,非控股股權投資也可以采用成本法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