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順位繼承。對某些資產,李經方遺囑明確應“長房繼承”的順位繼承思想,如“遺囑”第18條中規定由其從父親李鴻章手中繼承而來的周太夫人祭產等,當時繼承來源的原因則因李經方是長房,接下來,依然要傳給長子國燾和長孫家,且以後永歸子孫之長房者繼承管理,他房不得幹涉、爭論。
第三,二次分配。在壹次分配中得息的受益人過世後,會將其名下的遺產分配給兒女和孫輩,基本原則是“人人有份,順位分配”,也就是說兒女和孫輩中本人或本人的子女至少其中壹個擁有二次分配的權利,如劉四姑太太名下的股票權的二次分配受益人是家驥的兒子,即李經方的重孫。再如妾王氏和妾陳氏名字遺產的受益人分別是其女兒國蕓和其女兒國華的兒子,即妾陳氏的孫子等。妾王氏和妾陳氏的受益額基本相當,分別為5.3萬元和5萬元,這也體現了遺產均分的基本思想。最後,對於沒有生兒育女的妾吳氏,李經方分配2.3萬元的現金作為她的養老金和喪葬費用,不存在二次分配問題。
第四,家族永續。前述的遺產壹次分配和二次分配方案的結果是將遺產直接分配給了兒女或孫輩,即在“遺囑”設立時已經出生在世的兒女或孫輩均有受益權和受益額度。事實上,為保證繼續家族永續,作為“遺囑”的指定人,李經方不僅考慮了已經出生在世的子孫,而且還兼顧了尚未出生的子女以及已出生和未出生中的“德者”,即“遺囑”中的第31條,這是當下國內私人銀行或家族信托等具有傳承性質家族財富管理工具的先驅,。主要內容是李經方從“少至老”在“壹大銀行”存入不計其數的存款,且沒有存券,與銀行之間的約定是“凡吾名下之款,吾子孫將來有德者,該銀行當然付給,無德者亦無從妄取分文。”顯見作為委托人的銀行是否支付給其子孫的決定條件則是其子孫是否有德,此處的“德”則是雙方議定的支付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