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財產申報:
1,工資。
2、各種獎金、津貼、補貼和福利基金。
3.咨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收入。
4.申請人及其近親屬接受與申請人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現金(禮金)、有價證券、各種支付憑證和貴重禮品(包括婚喪嫁娶、節假日、子女教育、喬遷、工作變動等各種名義收受的錢物)。
5.申請人及其近親屬接受對方當事人的饋贈、娛樂、各種補償和優待,與申請人職務直接或間接相關,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6、有權作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負責人申報對象的承包和租賃經營收入。
7.數額較大且有資金來源的動產和不動產的購買、交易和租賃。
8、股票、債券、期貨等交易性金融資產及其收入和資金來源。
9.以繼承和贈與意外收入形式獲得的財產。
10,與申請人職務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單筆大額債權債務。
11.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申報的其他財產或收入。
擴展數據
領導幹部申報財產,必須全面、準確地反映申報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財產狀況。按照以前的規定,申報的種類和人員過於狹窄,如1995《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規定》,只強調“個人收入”,容易給逃避申報者可乘之機。
新規強調,申報財產的範圍應當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債權債務;申報範圍既包括領導幹部本人。
還包括財產申報人的近親屬(父母、嶽父母、妻子、子女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以防止壹些官員通過將非法財產轉移給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來逃避監控。
百度百科-公務員財產申報
百度百科-官員財產申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