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麽國有股減持有助於優化股權結構,提高企業股權治理效果?
解決當前我國上市公司存在的問題,國有股減持不僅有利於加快國有經濟的戰略性重組和結構調整,而且有利於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資本市場的規範發展和有效監管,提高其資源配置效率也具有重要意義。然而,如何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按照正確的公司治理和資本市場的內在規律,實現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調整和有效治理,是壹個非常復雜和有爭議的問題。通過國有股減持政策,改變中國上市公司中國壹股獨大的問題,即降低非流通股比例,實現股權結構的調整。但是,國有股應該減持多少,減持後上市公司形成了怎樣的股權結構模式,新的股權結構是否比現有的更有利於提高企業的經營績效?在這個問題上有壹個長期的爭論。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壹種是,鑒於英美公司比註重大股東監督的日本和德國取得了更好的業績,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演變應該向歐美公司靠攏,股權應該盡可能分散。未來對公司經理的監管應主要通過市場和法律來進行,即采用市場化的公司治理模式。另壹種觀點,將中國的市場成熟度和法律制度與英美德日進行比較後認為,由於中國市場成熟度相對較低,法律制度不完善,股權結構應模仿德日公司,股權適度集中,註重大股東對管理者的監督作用,即采取大股東控制的治理模式。中國的現狀是怎樣的?我們來看壹些例子:有壹些股權分散的上市公司的案例,說明並不是所有的都有好的結果。比如廈門汽車股權結構分散,大股東控制權之爭,給廈門汽車帶來了管理層的不穩定,公司經理任命等常規程序,以及對公司發展極為有利的配股議案,令人擔憂。同樣擁有分散股權結構的民豐實業也在享受競爭。如果說兩三年前,勝利股份大股東與國際大廈的控制權之爭是個例的話,那麽最近大股東之間頻繁的控制權之爭已經不是偶然現象了。這些糾紛大多有壹個共同點:即大股東關心公司控制權,忽視公司發展。股權分散的上市公司中,還有ST興業、PT鄭、假賬之王、銀廣沙等壹大批陷入擔保圈官司的問題公司。相應的,股權集中度高的問題公司更多,這裏就不多說了。從以上例子可以看出,無論是類似英美的分散股權結構模式,還是類似德日的集中股權結構模式,都有各自適合生存的“土壤”,都不符合中國國情。並且近年來,這兩種模式逐漸暴露出各自的壹些弊端,開始出現互補趨同的趨勢。因此,在實施國有股減持政策的同時,應不斷探索更有利於提高企業績效的新的股權結構模式。在英、美、德、日股權模式趨同的過程中,出現了法人相對控股的股權結構模式。我個人的觀點是,這種模式適合中國企業的現狀,應該提倡和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