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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非法集資的債權人是否違法?

參與民間集資的出資人不觸犯法律,且作為民間非法集資的債權人,是被欺騙的弱勢壹方,是集資詐騙案件的受害人,並不違法。

壹、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承諾在壹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非法集資違法了,嚴重的還涉嫌犯罪。

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第壹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壹)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擴展資料:

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

集資詐騙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性質認定問題的通知 》法〔2011〕262號2011年8月18日實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依法、準確、及時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現就非法集資性質認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行政部門對於非法集資的性質認定,不是非法集資案件進入刑事程序的必經程序。行政部門未對非法集資作出性質認定的,不影響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審判。

二、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有關規定認定案件事實的性質,並認定相關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三、對於案情復雜、性質認定疑難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有關部門關於是否符合行業技術標準的行政認定意見的基礎上,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性質認定。

四、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涉及領域廣、專業性強,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當中要註意加強與有關行政主(監)管部門以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的配合。審判工作中遇到重大問題難以解決的,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參考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