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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資產是指不具有交換價值,不可轉移,但壹旦發生即已被消耗,但能為企業創造未來收益,並能從未來收益的會計期間抵銷的支出。遞延資產也指除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以外,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在以後年度長期攤銷的費用,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攤銷期限超過壹年的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不作為資產入賬,作為費用計提)。
遞延資產的概念其實和待攤費用挺接近的,區別在於期限。待攤費用是指在不超過壹年但超過壹個月的期間內分攤的費用。分攤時間超過壹年的費用為遞延資產。攤銷是本期發生的成本,應由本期和以後各期的產品成本分攤。攤銷費用的攤銷期限最長為壹年。超過壹年的,應當作為遞延資產核算。
遞延資產的性質
1.遞延資產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當期損益,而應在以後年度攤銷的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攤銷期在壹年以上的長期待攤費用、建設部門在建設期間轉入的費用。
2、投入交付使用財產價值的生產人員培訓費、樣品樣機購買“大修理”費等。
3.遞延資產本質上是費用,但由於這些費用的收益是未來預期的,而且這些費用的金額較大,因此屬於資本性支出,其受益期在壹年以上。如果與支出年度的收益相匹配,不能正確計算當期的經營成果,應作為遞延處理,在受益期內分期攤銷。
遞延資產的內容
1,開辦費
開辦費是企業在籌建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差旅費、辦公費、員工培訓費、印刷費、註冊費、調研費、律師費、會計師費、證券承銷費、法律咨詢費等開辦費。但在籌建期間取得流動資產、無形資產或購買固定資產所發生的費用不能作為開辦費,而應相應確認資產。開辦費應當自公司開始生產經營之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5年。
開辦費是為了公司的成立而發生的,公司是持續經營的。因此,開辦費被認為是不確定的。另壹種觀點認為,開辦費主要用於公司成立的頭幾年,應該在較短的時間內攤銷。[1]
2.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
企業從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租入的固定資產,所有權屬於出租方,但企業按照合同約定享有使用權。通常雙方在協議中約定,租入企業應按規定用途使用,並承擔對租入固定資產進行修繕和改善的責任,即所有修繕和改善所發生的費用均由承租方承擔。租入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不構成固定資產價值,其會計處理與自有固定資產無異。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應確認為另壹項資產,因為它有助於提高固定資產的效用和功能。由於租賃固定資產的所有權不屬於租賃企業,因此不宜增加租賃固定資產的價值,將其作為遞延資產處理。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和大修理支出,應當在租賃期內分期平均攤銷。
3.長期待攤費用
指除開辦費和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以外的其他遞延資產。包括壹次性預付經營租賃款、向金融機構發行債券壹次性付款、固定資產大修理攤銷期超過壹年等。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期限在壹年以上,與待攤費用不同,後者的攤銷期限不到壹年,所以列在流動資產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