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起草的《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擬規定,網絡小額貸款不得用於以下用途:
(壹)從事債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
(二)購房及償還住房抵押貸款;
(三)法律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辦法》明確,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應當主要在註冊地所屬省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未經銀保監會批準,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辦法》明確,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且為壹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辦法》對貸款金額做出規定,具體為,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根據《辦法》,對自然人的單戶網絡小額貸款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30萬元,不得超過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壹,該兩項金額中的較低者為貸款金額最高限額;對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方的單戶網絡小額貸款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對貸款用途,《辦法》表示,小額貸款公司應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網絡小額貸款不得用於從事債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購房及償還住房抵押貸款等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