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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股權的分割處理。

法律分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成立公司,雙方均為公司股東。離婚時,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各自的份額。協商不成,可以共同委托評估機構對股份價值進行評估,由法院做出判決。如雙方約定將公司股份轉讓給不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將公司股份轉讓給第三人;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必須經公司半數以上股東通過。如果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同價購買,夫妻雙方可以分割相應的股權折價。如果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購買,則視為同意轉讓,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為公司的新股東。夫妻無法協商解決,需要法院處理時,法院壹般會考慮出資情況;綜合考慮公司經營狀況(利潤或負債)等相關因素後,將公司股份獎勵給原持有人,持有人給予對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