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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的範圍和比例如何確定?

企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的範圍和比例如下:(1)每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由壹名投資管理人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基於投資組合的公允價值應當符合以下要求:a .投資銀行活期存款、央行票據、債券回購等流動性產品和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不低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資產凈值的5%;壹級市場的清算準備金、證券清算資金和證券認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投資債券被回購的比例不得高於組合型企業年金基金資產凈值的40%。b投資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萬能保險產品、可轉換債券(含單獨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債券基金、投連險產品等固定收益類產品的比例(股票投資比例不高於30%)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資產凈值的95%。c .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投連險產品等權益類產品的比例(股票投資比例高於或等於30%)不得高於投資組合企業年金基金資產凈值的30%。其中,企業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權證,但投資股票、可轉債等投資品種衍生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根據金融市場和投資運行的變化,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適時調整投資範圍和比例。(三)單個投資組合投資於企業發行的股票、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可轉換債券(含單獨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單只證券投資基金、單只萬能保險產品或單期發行的同品種投連險產品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不得超過該保險產品上述證券發行量、基金份額或資產管理規模的5%。按公允價值計算,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資產凈值的10%。

單個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凈值的30%,不受上述10%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