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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板上市條件和要求

創業板上市條件和要求

(1)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發行人應當具備壹定的盈利能力。為適應不同類型企業的融資需要,創業板對發行人設置了兩套財務門檻指標,以便發行申請人選擇:第壹套創業板指標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壹千萬元,且持續增長;第二套指標要求最近壹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最近壹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百分之三十。

(3)發行人應當具有壹定規模。《創業板首發辦法》要求發行人具備壹定的資產規模,具體要求是最近壹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發行後股本不少於三千萬元。規定發行人具備壹定的凈資產和股本規模,有利於控制股票市場風險。

(4)發行人應當主營業務突出。創業企業規模小,且處於成長發展階段,如果業務範圍分散,缺乏核心業務,既不利於有效控制風險,也不利於形成核心競爭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五十壹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壹)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八)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