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可以作為質押的,主要有以下幾類:
1,動產質押。動產質押主要包括:易於實現、易於保全和保管、出質人享有的可以流轉和轉讓的所有權或者依法處分的權利;
2.金錢抵押。它是壹種存款形式的特定貨幣抵押。
3.權利質押。權利質押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匯票、本票、存單。
(二)國債、金融債券和公司債券。
(3)股份和股票。
(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具有現金價值的特定壽險保單。
(五)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六)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142條
公司不得購買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3)用股份進行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上市公司可轉換為股份的公司債券的轉換。
(六)上市公司維護自身價值和股東權益的需要。
公司在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下收購本公司股份,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公司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收購其股份後,屬於第(壹)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註銷;有第(二)、(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有第(三)、(五)、(六)項情形的,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並在三年內轉讓或者註銷。上市公司購買本公司股份,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在本條第壹款第(三)、(五)、(六)項規定的情形下收購其股份,應當通過公開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自己的股份作為質權的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443條
以基金份額或者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
質押後,基金份額和股權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交存基金份額和股權轉讓所得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