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行人(上市公司)未遵守上市規則,情況嚴重;
2.發行人證券的公眾持股量不足;
3.發行人的業務活動或資產不足以維持其證券上市;
4.發行人或其業務不再適合上市。
比如交易所認為不能上市,停牌時間超過12個月就退市;對於創業板公司,上市公司證券長期停牌,且上市公司未采取充分措施復牌的,交易所可以取消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
詳情請查看HKEx官方網站的上市標準。進入官網後,投資者可以選擇簡體漢字。
擴展數據:
證券交易所連續交易時間的規定:
9:30至12:00、12:00至13:00和13:00至16:00為證券交易所連續交易時間。其中12:00至13:00為延續早盤,僅適用於指定證券,“港股通”股票不包括在內。因此,對於“港股通”投資者來說,在此期間是無法參與交易的。
在連續交易期間,壹方面,交易系統會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關閉交易;另壹方面,交易系統只接受“限價單”、“增強限價單”和“特別限價單”。
註:“港股通”投資者只能輸入“增強限價單”。在此期間,進入交易系統的買賣價格應遵循證券交易所的報價規則(見《證券交易所規則》第503條、第505至507a條)。同時,每筆訂單的數量不得超過3000股。
根據《聯合聯絡令》上市公司停牌:
(1)公司股價和交易量異常波動且無合理解釋,證券交易所未能聯系到公司授權代表以確定公司不知道其股價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原因。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公司將被勒令停牌,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二)可能影響股票價格的敏感信息未在市場上充分傳播,或者有人故意進行市場操縱活動,導致相關股票的價格或者交易量出現異常波動。
(3)公司未能維持最低公眾持股量。
(4)證券交易所認為公司沒有足夠的資產或業務維持上市地位,或公司業務不適合進壹步上市。
停牌期間,本所要求發行人告知本所以下信息:影響發行人最初要求停牌原因的任何情況變化,或發行人希望本所在決定是否繼續停牌時考慮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