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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板試點註冊制由誰負責發行上市審核

科創板試點註冊制由上交所負責發行上市審核。

註冊制試點下,上交所負責科創企業發行上市審核,中國證監會對股票發行進行註冊。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制作註冊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上交所申報。上交所收到註冊申請文件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上交所主要通過向發行人提出審核問詢、發行人回答問題方式開展審核工作,基於科創板定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上交所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審核意見。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將審核意見、發行人註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報送中國證監會履行發行註冊程序。不同意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上市的,作出終止發行上市審核決定。

中國證監會收到上交所報送的審核意見、發行人註冊申請文件及相關審核資料後,履行發行註冊程序。發行註冊主要關註上交所發行上市審核內容有無遺漏,審核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以及發行人在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中國證監會認為存在需要進壹步說明或者落實事項的,可以要求交易所進壹步問詢。中國證監會在20個工作日內對發行人的註冊申請作出同意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

在科創板實施註冊制改革堅持市場化方向,秉承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強化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責任,通過配套機制的安排,努力維護市場穩定。

具體看,區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壹是上市條件、審核標準等更優化,且更公開。

二是實行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審核制度。

三是要實行市場化的發行承銷機制。

四是要強化中介機構責任。

五是要完善配套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

第九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註冊。未經依法註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公開發行:

(壹)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第二十壹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定條件負責證券發行申請的註冊。證券公開發行註冊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證券交易所等可以審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信息披露要求,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

依照前兩款規定參與證券發行申請註冊的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持有所註冊的發行申請的證券,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進行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