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觸發停牌的風險:可轉債的波動沒有限制。如果波動比較大,就會觸發停牌。
2.存在強制回售的風險:可轉債有強制回售條款和強制贖回條款。當市場太好或者太壞的時候,都有強制贖回的風險。
可轉換債券是指持有人可以在壹定期限內,以壹定的比例或價格轉換成壹定數量的其他證券的債券。
可轉換債券(Convertible bond)是可轉換公司債券(convertible corporate bond)的簡稱,也簡稱為可轉換債券,是壹種可以在特定時間和特定條件下轉換為普通股的特殊公司債券。可轉債兼具債權和股權的特征。
折疊特征
可轉換債券具有債權和股權的雙重特征。
可轉換債券兼具債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壹、債券性質
與其他債券壹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在到期時持有債券並收取本息。
第二,折疊股權
可轉債在轉股前是純債券,但轉股後,原債券持有人會從債權人變成公司股東,可以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和股利分配,也會在壹定程度上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第三,折疊兌換
1.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誌,債券持有人可以根據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為股票。轉股是投資者享有而普通債券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有明確規定,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股,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到期收取本息,也可以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持有人看好發行公司股票升值潛力的,可以在寬限期後行使轉股權,以預定的轉股價格將債券轉換為股票,發行公司不得拒絕。由於其可轉換性,可轉債的利率壹般低於普通公司債,企業發行可轉債可以降低融資成本。
2.可轉債持有人也有權在壹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發行人也有權在壹定條件下贖回債券。
3.可轉債兼具債券和股票的雙重特性,對企業和投資者都有吸引力。1996中國政府決定選擇符合條件的公司開展可轉換債券試點。1997年《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出臺,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範和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4.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期權的特征。壹方面,投資者可以選擇是否轉股,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成本;另壹方面,可轉債的發行人有權選擇是否執行贖回條款,為此要支付比無贖回條款可轉債更高的利率。雙重期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重要的金融特征,它將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和收益限制在壹定範圍內,可以用來對沖股票,獲得更確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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