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概念:是指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的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
董事長: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從各國的公司立法看,董事長的權利不是由股東大會授予的,而是由公司法直接規定的。
董事長是股東利益在公司的最高代表,它不屬於公司雇員的範疇,總裁和CEO的權力都來源於他,只有他擁有召開董事會、罷免President和CEO等最高權力,但他從來不掌握行政權力
再說說股份公司股東大會的權利
《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壹百條對股東大會的權利作出如下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2.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①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②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③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④ 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⑤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⑥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⑦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⑧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⑨ 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⑩ 修改公司章程;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上述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3.《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壹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4.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證監發[2006]21號)第三條股東大會應當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