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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百九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教唆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零二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該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信息公開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置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從事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零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置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萬元的,處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