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發行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後,發行人可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股票上市。
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時,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上市公告。
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時,應提交以下文件:(1)上市報告(申請);(2)中國證監會批準其股票的首次公開發行;(三)申請股票上市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4)營業執照復印件;(五)公司章程;(六)經依法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發行人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七)首次公開發行後發行人全部股份已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托管的證明文件: (八)首次公開發行後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的說明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和承諾;(10)發行人擬任或已任董事會秘書的相關情況;(11)首次公開發行後、上市前按規定新增的財務信息,以及相關重大事項的說明(如適用);(12)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內持有鎖定的證明;(13)承諾函;(14)1倍最新招股說明書及經中國證監會審核的全套發行申請材料;(15)根據有關規定編制的上市公告書;(16)保薦機構出具的保薦協議和上市推薦函;(17)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18)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發行人及其董事應當保證向證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請文件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其股票上市時,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不轉讓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也不購買發行人股份;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刊登前12個月內進行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持有人應承諾自完成增資擴股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自發行人持有的新增股份。發行人應在上市公告書中披露上述承諾。
發行人應當在其股票上市前5個交易日內在指定媒體披露下列文件和事項:(1)上市公告書;(二)公司章程;(三)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4)上市推薦;(五)法律意見書;(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項。上述文件應存放在公司的住所,供公眾查閱。
申請上市期間,未經證券交易所同意,發行人不得披露與上市有關的信息。
發行人應當在股票首次上市前與證券交易所簽訂股票上市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