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股票投資 - 地租理論

地租理論

3.2.1理論概述

馬克思主義[35]認為,地租是直接生產者在生產中創造的剩余生產中被土地所有者占有的部分,是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實現形式。任何社會只要有不占有土地的土地所有者和直接生產者,就有產生地租的經濟基礎。根據不同的原因和條件,馬克思把地租分為絕對地租、級差地租和壟斷地租。

絕對地租是土地所有權壟斷造成的,每壹塊土地,不管多肥沃,都要交這個地租。絕對地租來源於產品價值與生產價格之間的差額所形成的超額利潤。這種差異是在農業中創造出來的,因為農業中資本的有機構成低於工業,並且因為土地私有而被土地所有者占有。

級差地租是由投入最差免租土地的資本收益和投入較好土地的資本收益之差決定的。不同土地的生產效率由於自然肥力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土地可以分為從劣質到優質的不同等級。因為農產品的價格是由投入最差土地的資本加上平均利潤決定的,對於那些能夠高效生產同類產品的優秀地方來說,他們會獲得高於最差土地收益的所謂超額利潤(因為產品會以同樣的價格出售),這種超額利潤構成了級差地租。級差地租分為級差地租ⅰ和級差地租ⅱ兩種形式。級差地租I與土壤的肥沃程度和土地與銷售市場的距離有關。毫無疑問,土地肥沃、靠近銷售市場的農場容易獲得構成級差地租的額外利潤。級差地租ⅱ是在同樣的土地面積上,即在農業集約化條件下,把生產資料和勞動相加而產生的。集約經營不同於依靠擴大播種面積或牧場的粗放經營。它是通過采用新的機器和人工肥料,實施土地改良和培育高產出率的牲畜品種而發展起來的。

壟斷地租是在特別有利的自然條件下生產的商品價格超過其價值時獲得的額外收入。比如可以生產稀有作物的土地的租金就是這種壟斷租金。

3.2.2地租理論與油氣資源稅費

油氣資源的所有權是壹種法定所有權,它結合了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雖然有補償的要求,但壟斷是主要特征。這種合法所有權所享有的權益就是“油氣資源的地租”。在我國,國家是油氣資源的所有者,所以油氣資源的生產者要想開發利用油氣資源,就必須向油氣資源所有者(國家)繳納地租。

3.2.2.1油氣資源地租

根據馬克思的地租理論,油氣資源的地租應包括絕對地租、級差地租和壟斷地租[86]。

油氣資源絕對地租是指油氣資源所有者憑借其對油氣資源所有權的壟斷而獲得的地租。換句話說,油氣企業要想獲得任何油氣資源,哪怕是劣質油氣資源的開采權和經營權,都必須向油氣資源所有者支付絕對租金。在中國,國家是油氣資源的所有者,所以油氣資源的絕對租金應該屬於國家。

油氣資源級差地租ⅰ是指資源條件好的開采單位,由於油氣儲量的豐富程度、賦存條件、開采難易程度、交通地理位置的優劣,可以獲得的超過社會平均利潤的超額利潤。這部分超額利潤就是級差地租ⅰ,應該屬於油氣資源所有者。在我國,它應該屬於國家。

油氣資源級差地租ⅱ是指油氣資源投資者通過向自然條件相同的油氣企業連續投入等量資本,會產生不同的勞動生產率,勞動生產率高的企業以個體生產價格低於社會生產價格獲得超額利潤。這種超額利潤屬於追加投資的生產資料所有者,可能是國家、其他企業甚至個人。

油氣資源壟斷地租是指由於油氣資源的稀缺性,油氣資源所有者可以以遠高於其價格的壟斷價格銷售油氣產品而獲得的超額利潤。應該屬於油氣資源的所有者,而在中國,油氣資源的壟斷地租應該屬於國家。

綜上所述,國家作為油氣資源的所有者,應該獲得三種油氣資源:絕對租金、級差租金和壟斷租金。級差地租II屬於追加投資的生產資料所有者。當油氣資源所有者(國家)是追加投資生產資料的所有者時,應該得到油氣資源的級差地租ⅱ。

3.2.2.2地租理論與油氣稅費的關系

根據地租理論,油氣資源的價值實際上是油氣資源的超額利潤。具體來說,就是油氣資源勘探開發超額收益的現值,即油氣資源利潤扣除油氣資本勘探開發應得利潤後的油氣超額利潤。當油氣資源被所有者壟斷時,油氣的超額利潤就轉化為油氣租金。在我國實行油氣資源有償開采制度和制定稅費制度時,國家作為油氣資源的所有者,應該獲得絕對租金、級差租金I和壟斷租金三種,如果國家投資油氣資源,還可以獲得級差租金II。根據地租理論,對我國現行油氣稅費進行分析,對應關系如圖3.2所示。

圖3.2地租理論與油氣資源稅費的關系

根據地租理論,國家作為油氣資源的所有者,有權收取油氣資源的地租(所有權租金),包括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ⅰ。結合產權理論,特許權使用費是油氣資源所有者(國家)憑借其對油氣資源的所有權而獲得的所有權租金(油氣資源租金)。因此,特許權使用費應包含兩層含義:壹是所有油氣項目都要征收特許權使用費,即任何油氣企業要想獲得油氣資源的開采權,都必須向所有者(國家)付費,這是由油氣資源所有權的壟斷性決定的,體現了油氣資源的絕對性。第二,特許權使用費應反映不同油價和自然條件下油氣資源的差異。不同油氣企業開采的油氣資源自然條件不同,自然條件好的油氣資源可以獲得超額利潤;同時,國際油價的變化會加深油氣資源差異導致的油氣企業超額利潤的差異。這部分超額利潤的獲取是基於油氣資源自身條件的差異,應歸油氣資源所有者(國家)所有。因此,油氣資源所有者應征收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應反映這種資源水平差異,即油氣資源級差地租ⅰ。

油氣資源存在級差租金ⅱ。級差地租ⅱ是追加投資獲得的超額利潤,屬於投資收益,應歸屬於投資者。當國家作為投資者,投資油氣資源勘探,形成探礦權、采礦權,從而使油氣資源增值時,就應該獲得這部分超額利潤。同時,國家作為油氣資源的所有者,不僅需要收取油氣資源的絕對租金,還需要在處置油氣資源時獲得投資回報。在油氣資源費中,體現了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價格。當企業作為生產資料所有者,對油氣資源進行追加投資時,級差地租II屬於企業。但在我國,國家是公共管理者,為企業提供公共服務,履行職責的經費必須由公共財政保障。因此,國家憑借其政治權利有權向企業征收稅費,比如壹般工業企業的稅費。企業追加投資獲得的超額利潤是國家稅費的來源,即油氣資源二級差地租是油氣企業繳納稅費的來源。

油氣資源是關系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重要戰略資源,具有稀缺性。因此,油氣資源的生產者可以以遠高於其價格的壟斷價格銷售油氣產品,獲取超額利潤。這部分超額利潤是油氣資源稀缺帶來的。因此,國家作為油氣資源的所有者,有必要對這部分超額利潤征收石油特別收益金。石油特別收益金是對石油公司以壟斷價格銷售油氣產品獲得的超額利潤征收的,體現了油氣資源的壟斷地租。

3.2.3地租理論和油氣資源稅費研究現狀

國內學者以地租理論為基礎,研究了我國現行油氣資源稅征收的理論基礎,提出用地租理論構建我國油氣資源稅體系。要點如下:

3.2.3.1礦產資源補償費

從地租理論研究礦產資源補償費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壹,礦產資源補償費反映的是油氣資源的絕對租金。李紅欣等人[87]認為我國現行的石油稅費制度是按照石油銷售收入的1%的標準對所有開采石油資源的企業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體現了油氣資源的絕對租金。但現行礦產資源補償費是按照從價計征的,與絕對地租的含義不符。建議按數量定額計算。此外,1%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過低,不能充分反映油氣資源的絕對租金,建議提高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

第二,礦產資源補償費不僅反映了油氣資源的絕對租金,也反映了油氣資源的相對租金。陳從喜[88]分析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主體、客體和使用方向,認為礦產資源補償費本質上相當於國外的特許權使用費,是礦產資源使用者向其所有者支付的租金,反映了油氣資源的絕對租金和級差租金。吳健[89]認為礦產資源補償費相當於國外的特許權使用費,是礦產資源所有者(國家)因礦業權轉讓而分階段繳納的壹種礦山土地租金。它是礦山地租的壹種主要形式。在將礦產資源補償費界定為礦山地租時,資源稅應取消或並入礦產資源補償費。張華[90]認為,根據國內外學者對礦產資源稅費的觀點,礦產資源補償費體現的是油氣資源所有者的權益,應體現資源的絕對租金和級差租金;而我國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是以銷售收入為基礎,從價征收,並不能完全體現所有者的權益。建議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對新開采的油井和已開采多年的油井考慮不同的費率,費率可根據油井開采年限的不同階段確定。石油開采後期,由於其產量逐漸減少,可以考慮減免礦產資源補償費。此外,由於石油企業的效益受價格影響較大,費率也應隨價格變化分檔次征收。

第三,礦產資源補償費沒有體現油氣資源的土地租金。關等人[84]認為礦產資源補償費補償的是使用權的損失,它由兩部分組成:壹是資源成本,二是資源資產的收益,包括平均利潤和超額利潤。礦產資源補償費不同於地租:礦產資源補償費包含資源成本,而地租不包含成本;礦產資源不能“返本”,土地實物成本可以在土地使用後返還給所有者。因此,礦產補償費和地租具有不同的內涵,礦產資源補償費不是絕對的地租。

3.2.3.2資源稅

國內很多學者從地租理論出發,否定了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原因在於,無論是絕對地租還是級差地租,都反映了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關系以及產權關系,而稅收不是產權的反映,與所有權無關。資源稅作為壹種稅種,顯然不是產權的體現,因此也絕不是級差地租的體現[70]。此外,從其他國家的特許權使用費制度來看,級差地租通常是以股息的形式獲得,而不是通過稅收獲得。關等人[84]認為國家作為所有者,可以通過資源補償的方式將級差收益據為己有。而我國目前的資源稅是國家作為公共管理者向壹個資源所有者征收的,是多余的。所以資源稅的征收沒有理論依據,不是級差地租。

與資源稅不反映油氣資源級差地租的理解不同,許多學者從“普遍征收、差別調節”的原則來解釋資源稅,認為資源稅反映了油氣資源的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所謂“普遍征收”,就是所有從事應稅礦產品的企業和個人都必須依法繳納資源稅;所謂“差別調節”,就是不同的礦種有不同的納稅範圍,同壹礦種但資源級別不同的礦山企業或礦區,納稅額也不同(相當於收取級差地租)。“普遍征收、差別調節”原則的理論解釋是,“普遍征收”體現了絕對地租或資源補償原則;“差別調節”的對象是級差地租,所以資源稅體現的是油氣資源的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

崔振民等人[91]認為我國資源稅體現了級差地租,但以銷量或自產消耗量為基礎的具體定額征收方式不合理,難以體現礦產資源的經濟價值,且未考慮開采難度和成本。建議資源稅以利潤為基礎征收。潘繼平[92]認為油氣資源稅體現了資源的級差地租,但資源稅偏低,只部分體現了劣質資源和優質資源的級差收益。而且沒有充分考慮資源本身的客觀差異,沒有考慮油價變化的影響。收入的差別特征並不顯著。建議提高資源稅的單位稅額標準,充分考慮資源的級差特性,擴大優劣勢資源的級差收益。李紅欣等人[87]認為,在我國現行的石油稅費體系中,資源稅每噸14 ~ 30元是根據各企業不同的生產條件征收的,體現了油氣資源的級差地租。但現行資源稅定額的征收方式沒有考慮到油氣資源自身條件的差異,也沒有與油氣資源價格掛鉤,無法起到調節收入的作用;資源稅稅率過低,不符合資源稅調節差別收入利潤的稅收本質。建議實行彈性稅制,調節不同油田資源差異造成的收入差距。同時,結合油田所處的發展階段,應采用滑動稅率來調節不同發展階段造成的收入差距。此外,與國際油價接軌,單獨設立石油超額利潤稅。張[93]論述了礦山級差地租的概念、內涵和條件,認為礦山級差地租是壹個隨價格變化的變量。我國現行資源稅存在征稅範圍小、級差小、單位稅額低、缺乏稅收調節的動力機制、礦山級差地租調節有限等問題。,並提出資源稅應根據不可再生資源的稀缺性和對環境的影響來征收,現行資源稅應改為

從現有文獻來看,國內學者對資源稅的理解主要有兩種:壹種認為資源稅是國家作為公共管理者的權利,與國家作為油氣資源所有者的權益無關,因此不是油氣資源的地租;其次,從資源稅征收原則分析,認為資源稅體現級差地租,但現行資源稅存在壹些問題:沒有充分考慮油氣資源的客觀差異和油價變化帶來的級差,稅率過低,級差調節功能不足;資源稅是按銷量或自耗征收,具體數量定額的征收方式與級差地租不壹致。

3.2.3.3石油特別收入

李[80]通過對壟斷地租的分析,結合我國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的背景(由於全球石油需求量大,供不應求,價格大幅上漲,而我國現行資源稅是從量稅,所以國家出臺了征收石油特別收益金來調節這種超額利潤),認為石油特別收益金的征收是以石油超額利潤為基礎的,體現了油氣資源的壟斷地租。同時,他認為,當資源稅以價格為基礎征收時,可以完全取消石油特別收益金。

3.2.3.4用地租理論構建了中國油氣資源稅費體系。

許多學者建議以地租理論為基礎構建我國油氣資源稅,觀點如下:

蒲誌忠[94]通過對礦產資源租金的分析,認為礦產資源租金是礦產資源所有者獲得的礦產資源的價值,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收入以礦產資源租金的形式體現,主要有以下五種方式:壹是通過采礦或礦權拍賣壹次性獲得;第二,固定租金(特定租金)和比例租金(從價租金)可以獲得穩定的礦產資源租金收入;三是收取壹定數額的探礦權、采礦權,獲取部分礦產資源租金;第四,礦產資源價值或資源租金的市場增值部分將通過暴利稅或特別所得稅歸國家所有;第五,通過凈現金流稅或特別利潤稅獲得。

劉三昌等人[86],以馬克思主義地租理論為基礎,分析了我國現行礦業稅費制度存在的問題,認為我國礦業企業稅費種類繁多,稅費負擔過重,提出建立以“特許權使用費”為核心的資源稅費制度:取消增值稅和資源稅;將礦產資源補償費改為“礦區使用費”;保留探礦權和采礦權使用費;保留探礦權、采礦權價款。

王健林[95]認為我國目前的資源稅費理論概念不清;級差調節功能不足,不能調節資源開采條件變化引起的級差和資源價格變化引起的級差,費率普遍偏低。建議將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合並為特許權使用費,以體現油氣資源的絕對租金,開征資源租金稅或累進利潤稅以體現級差租金,並適當從高壹級開征資源稅。

3.2.3.5根據地租理論對我國現行油氣資源稅費的認識

根據現有文獻,本研究從地租理論的角度對當前油氣資源稅費有以下認識: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油氣資源所有者的所有權收入,其本質相當於國外的特許權使用費。根據地租理論,它應該包括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ⅰ。但現行礦產資源補償費仍存在兩個問題:壹是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僅為1%,與國外10% ~ 20%的特許權費率相比過低,難以充分體現油氣資源所有者的權益;二是礦產資源補償費依據是銷售收入,從價征收與油氣資源絕對租金不壹致。因此,建議將現行礦產資源補償費與礦區使用費相結合,統壹收取礦區使用費,同時提高礦區使用費費率,根據油氣資源條件的差異,按照不同的收取標準收取,並考慮油價變化的影響。

資源稅本質上是“稅”,是國家作為公共管理者以其政治權利征收的,與國家作為油氣資源所有者的權益無關。油氣資源地租是在油氣資源所有者權益的基礎上征收的。因此,從地租理論的角度來看,資源稅缺乏理論依據,不能反映油氣資源的地租。建議並入特許權使用費,資源的級差收益由特許權使用費調整。

石油特別收益金反映了油氣資源的壟斷租金。壟斷地租是級差地租的壹種,但並不是所有的資源都有壟斷地租。油氣資源稀缺,其生產經營具有壹定的壟斷性。因此,油氣資源的生產者可以以遠高於其價格的壟斷價格銷售油氣產品,獲取超額利潤。國家作為油氣資源的所有者,有必要對這部分超額利潤征收石油特別收益金,以保證其所有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