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廉租房需要註意什麽?
1.廉租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解除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
①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入住保障性住房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支付租金的;
③擅自調換、出借、轉租或者抵押保障性住房的;
(四)將保障性住房用於經營性用途或者改變使用功能的;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租賃的保障性住房嚴重損壞的;
⑥存款、股票基金等資產價值超過規定金額或經審查不再符合擔保條件的;
⑦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合同的行為。
2.家庭收入(含財產性收入)、家庭人口、住房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按規定取消保障資格。
3.隱瞞或者謊報人口、戶籍、年齡、婚姻、收入、財產、住房等狀況,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將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並按照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市場租賃價格收取租金,罰款1,000元以下,3年內不受理住房保障申請。申請人故意隱瞞、謊報或者偽造相關信息騙取城鎮住房保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廉租房能壹直住下去嗎?
廉租房不可能永遠住下去。各地申請廉租房都有壹個標準。如果他們符合標準,他們可以留下來。壹旦達不到某個標準,他們就不能使用廉租房。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壹般情況下,廉租房的租賃期限為壹年,但部分地區的規定不同,所以各地廉租房的租賃期限也會有所不同。但租期屆滿,符合續租條件的,可以續租。
按照規定,已分配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在租賃期滿前壹個月內,向房屋所在地的住房保障部門如實申報上壹年度的家庭人口、住房情況和家庭收入,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和民政部門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經審查,符合要求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不符合條件的,必須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退出住房。如果他們拒絕退出,產權單位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迫使他們退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