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七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發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證券在境內外同時公開發行和交易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境內同時披露。
第七十九條上市公司、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和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內容和格式編制定期報告,並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和公告: (壹)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報送和公告年度報告,其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本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二)每個會計年度上半年結束後兩個月內,提交並公告中期報告。
第八十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和其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知悉的重大事件時,公司應當立即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關於該重大事件的臨時報告,並予以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現狀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