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準接受禮品、宴請和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
3、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品和各種有價證券及支付憑證;
4.不得以交易、委托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5、不準利用自己知道或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6、不準違反規定多占住房,違反規定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7.不準個人或他人經商、辦企業;
8.不得違反規定持有未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證券;
9.不得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10,個人不得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投資入股;
11.不得在經濟實體、社會組織等單位兼職或兼職,不得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12.退休後三年內不得離職或從事與原崗位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13,不準用公款報銷或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14.不準違反規定借用公款、財物或者借給他人使用;
法律依據:中國生產者黨章程。
第三十九條黨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壹和完成黨的任務的保證。黨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黨員必須自覺接受黨的紀律。
第四十條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
堅持前車之鑒、治病救人,嚴明紀律,查處違規行為,抓早抓小,防止貽誤時機,根據錯誤性質和嚴重程度,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臉紅出汗”成為常態,紀律處分和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反紀律和刑法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
嚴禁違反黨章國法對待黨員,嚴禁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違反本條例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紀國法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