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當股權分置存在時,由於股票的發行和配股壹般是針對流通股股東的,雖然是券商承銷,但本質上也是流通股,所以總股本的增加是由於流通股增加,非流通股不變,那麽非流通股的持股比例會降低,所以資本結構會發生變化。
發行和配股後,由於股權融資,公司的債務風險會降低,從而將財富從股東轉移到債權人手中。
答:由於發行和配股所募集的資金無法償還,自然不會有債務問題,當然也不會有債務風險。
“將股東的財富轉移給債權人”
這句話有問題。如果上市公司僅用其融得的資金償還公司所欠債務,可以說是“財富從股東轉移到了債權人手中”。
然而,這種提法仍然存在壹些問題。作為公司的債權人,公司借錢給公司成為債權人是天經地義的。從法律角度來說,只有債權人和公司相互勾結,故意掏空上市公司,才是準確的。
對於壹個公司在其自身的發展過程中,如產生、成長、發展、擴張、成熟等。,因為公司的風格和理念並不壹致,有慢而穩的類型,也有激進和冒險的類型,發展過程中難免需要資金推動,即使負債也不是壞事。經驗表明,壹個優秀的公司往往有壹定的負債率,用這個負債率可以做到現有的存量資金做不到的事情,對發展速度有壹定的促進作用,所以沒必要。
股市最大的功能和初衷就是籌集閑置資金去做壹些小資金做不了的大事。增發和配股都是融資,理論上沒問題。
但由於過去股權分置的存在,上市公司監管不規範,前幾年惡意掏空上市公司資產的事件時有發生,所以存在上述提法。
好在目前全流通已經差不多解決了,同股同權已經成為事實,監管也越來越規範。我們應該對這種再融資行為有新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