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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壹步推進證券經營機構創新發展的意見

壹、建設現代投資銀行

(1)提高綜合金融服務能力。支持證券機構進壹步深化和提升經紀、自營、資產管理、承銷和保薦等傳統業務,積極運用網絡信息技術創新產品、業務和交易方式,探索新型互聯網金融服務。鼓勵證券機構進行管理創新,實施差異化、專業化、特色化發展,推動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品牌影響力和系統重要性的現代投資銀行。

(2)完善基礎功能。支持證券機構拓展投融資、銷售交易、資產托管等基礎功能,創新銷售交易產品,滿足客戶對非標準化產品的需求。鼓勵證券機構為大宗交易、私募產品、場外衍生品等各類金融產品提供做市服務。支持證券機構開展資產托管業務。推進統壹證券賬戶平臺建設,建立適用於私募市場、互聯網證券等業務的賬戶體系。規範證券業支付系統,研究建設支付平臺。

(3)拓寬融資渠道。支持證券機構開展股權和債權融資,在境內外發行上市,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發行優先股和公司債券,開展並購重組。鼓勵證券機構探索新的融資渠道和新的融資工具。支持證券機構開展收入憑證業務試點。

(4)發展跨境業務。支持證券機構為境內企業跨境上市、債券發行、並購重組提供財務顧問、承銷、托管、結算等中介服務。支持證券機構“走出去”,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在香港、澳門、臺灣等境外市場設立子公司。支持證券機構為符合條件的境外企業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提供相關服務,積極參與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依托上海自貿區等經濟金融改革試驗區的機制和政策,為境內外個人和機構提供投融資服務。

(五)提高合規風險控制水平。優化以凈資本和流動性風險防範為核心的證券經營機構風險控制指標體系。落實證券機構自身風險管理責任,完善全面風險管理機制。推進證券經營機構全員合規管理,加強合規隊伍建設和履職保障。監督證券機構堅持以客戶利益為中心,嚴守道德底線和職業底線,履行行業責任、市場責任和社會責任。

第二,支持企業產品創新

(六)推動資產管理業務發展。證券機構應當創新和完善資產管理業務流程,提高產品銷售、產品設計、投資運作、售後服務等環節的專業化水平。合格的證券機構可以開發跨境和跨市場的產品,覆蓋不同的資產類別,采用多元化的投資策略,並區分收費結構和水平。研究建立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制度及相應的產品運作模式和方案。拓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範圍,允許投資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七)支持發展固定收益、外匯和商品業務。加快債券產品創新,完善做市商交易機制。發展應收賬款、融資租賃債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資產證券化業務,積極探索發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法開展大宗商品和外匯現貨交易。

(8)支持融資業務創新。完善融資融券業務相關規則,擴大融資融券業務資金和證券來源。開展協議回購、股票(權)質押回購等融資擔保業務創新,擴大協議回購、股票質押回購的投資者範圍。

(9)穩步開展衍生業務。支持證券機構參與境內期貨市場交易和信用風險緩釋工具、利率互換、期權等衍生品交易。進壹步完善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及相關配套文件。研究衍生產品交易的集中結算和交易信息報告制度。適應資本市場風險管理的需要,穩步有序發展相關金融衍生品。合格機構投資者可以利用期貨衍生品對沖風險。

(十)發展櫃臺業務。擴大證券經營機構櫃臺交易業務試點。加快建設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和服務系統,為機構投資者提供私募項目對接、網上轉讓等服務。穩步發展機構間市場,推進互聯互通。鼓勵證券機構以多種方式參與區域性股權市場。研究建立行業增信機構,規範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

(十壹)支持自主創建私募產品。按照分類監管原則,證券經營機構自主創設的私募產品將在事後逐步備案。在證券經營機構櫃臺交易市場或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創設的私募產品,事後直接備案。支持證券機構設立並購基金、夾層基金、產業基金等直接投資基金。

第三,推動監管轉型

(12)改變監管方式。完善監管機制,統壹監管尺度,從強調事前審批向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轉變。支持證券機構依法自主開展業務和產品創新,自主識別、判斷和承擔創新風險。加強過程監管和動態監控以及以風險和問題為導向的現場檢查。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加大執法力度,完善日常監管機構、稽查執法部門、自律組織之間的監管執法聯動機制。

(十三)深化審批改革。確定和清理證券經營機構審批和備案事項。進壹步取消調整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進壹步調整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逐步取消;除法定的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外,禁止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實施或變相實施行政審批。在證監會系統各單位取消非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前置備案和報告事項,確需保留的,事後備案。凡審批、備案事項,必須公布標準、流程、期限、方式等,未公布的不得實施。

(十四)放寬行業準入。支持民間資本、專業人士等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出資設立證券經營機構,進壹步放寬證券經營機構外資準入條件。支持國有證券機構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社會保險基金、企業年金等長期資金委托專業機構投資運營或設立專業證券經營機構。支持證券機構等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相互控股、參股的綜合經營方式,完善“壹參壹控”政策。

(十五)實行營業執照管理。建立公開透明的證券期貨業務牌照管理制度。在推動修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支持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交叉許可,支持其他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在風險隔離的基礎上申請證券業務許可證。鼓勵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申請公開發行基金管理許可證和托管業務許可證。適時擴大合資證券公司業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