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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跳樓砸死路人,這怎麽算

根據我國刑法,跳樓砸死人的行為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承擔什麽刑事責任,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倘若跳樓者是意外墜樓,此事件則應認定為意外事件,而不應當承擔任何刑事責任。倘若行為人是故意跳樓,且跳樓時明確知道樓下有人活動,可以預見自己跳下去可能砸中他人並致其死亡的結果,此時放任結果的發生,則是間接故意的殺人罪或傷害罪。

而如果跳樓者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砸死他人的結果的發生,則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此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認定可以從下面四個方面分析:1、客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生命權是自然人以其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的壹種,它是人們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權利。在上述事件中,跳樓者均造成了吆喝生意男子或李老太或某女生的死亡結果,嚴重侵害了他們的生命權。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具有社會危害性,都違反了法律規定,都應受到法律的懲罰。2、客觀方面。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具有因行為人的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客觀上發生了致人死亡的結果。上述事件中,吆喝生意男子或李老太或某女生均因跳樓者的跳樓行為而死亡,具備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觀方面要件。如果事件中的受害人沒有死亡或因及時搶救而生還,則跳樓行為人鄧某、魏某等就不應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而應按照《刑法》第234條的規定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論處。3、主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體為壹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上述事件中,鄧某、魏某等均已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體要件。4、主觀方面。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正如前文所述,在上述事件中,跳樓者鄧某、魏某等與受害者李老太、女生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對她們的死亡主觀上既無傷害的故意又無殺人的故意,但跳樓者鄧某、魏某等應當預見自己的跳樓行為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卻因自己的情緒而沒有預見到。其主觀上出於過失,故對跳樓者鄧某、魏某和李某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法院應根據其有無從輕、減輕的情節等具體情況,對跳樓砸死人的行為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跳樓者追究事刑事責任。無論跳樓者是否死亡,能預見而未預見到自己的跳樓行為可能對他人造成死亡,在法律上均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