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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新政重組停牌不超過三個月從什麽時候開始?

2008年5月26日438+0,根據《上市公司業務處理指引第1號10-重大重組停牌及提交材料》深交所發布,上市公司申請停牌的時間壹般不超過5個交易日。必要時可以申請延期,每次延期停牌時間不超過5個交易日,累計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0個交易日。

本規定適用於5月21日之後申請停牌的主板上市公司。此前停牌的股票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不在其適用範圍內。

昨日,上交所發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披露備忘錄》,進壹步規範了上市公司停牌前相關事項的核查、確認和承諾,以及停牌期間和重組預案披露後的持續信息披露,強化了重組公司董事會的勤勉義務。

備忘錄要求,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傳聞發布澄清公告或者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涉及重組事項確認的,應當將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回復作為公告附件予以披露;在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目前尚未啟動籌劃重組,但不確定未來三個月是否啟動籌劃重組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應當立即召開投資者說明會進行說明。在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方承諾未來三個月內不籌劃重組的情況下,備忘錄明確了“籌劃重組”的具體內容。

同時,為防止上市公司在啟動重組預案後隨意終止重組,要求被重組公司董事會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委托中介機構對交易對方進行調查,並在附有生效條件的重組協議中約定有效可行的違約賠償條款和漏賠條款。重組協議中不能添加上述條款的,應當說明具體原因;重組計劃披露後,交易各方協商終止重組。備忘錄要求公司董事會在終止重組公告中說明公司同意終止重組的原因和理由,終止重組對上市公司的影響,是否存在經濟損失,公司董事會為挽回損失采取的具體措施。

據介紹,根據上交所相關規定,原則上,上市公司停牌時間不得超過30個自然日。確需延期復牌的,累計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

在實踐中,暫停重組不能超過30天,但沒有人說不能停壹次再停。

妳看,那些超過時間的,都在用這種方式表達通知。

第壹次:公司有重組意向,停30天。

第二次,公司重組進入實質性階段,停了30天。

第三次,公司重組出現重大突破,停牌30天。

第四次,公司重組取得較大進展,但仍有不確定性,停了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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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停了幾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