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的股票價格大幅下跌,會造成質押的股票價格滿足不了維持最低資產價值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融資方會被要求追加相關的質押資產作為質押,如果追加不及時,則有可能被認為違約,這是資金的融出方有權進行股票變現的售出或是股票擁有權的變更,這時的股票質押式回購就成為利空消息。
股票質押時,市場上流通的股票量要變少,使股票似乎變得金貴起來,股價可能要上漲,反之解除股票質押時,流通股增多,可能下跌。但因為股權質押有質押率,股價跌至壹定比例觸發警戒線時需要補充質押物,股東為緩解資金壓力多會維護股價不至於跌至警戒線位置。
擴展資料:
註意事項:
《擔保法》第75條第17項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設立質押。可見,並非所有的股份、股票都可以轉讓,所以在法律限制自由轉讓的範圍內,以股權出質的,應當受到限制,這就要求股權質押必須符合股權轉讓的法定條件。對此根據《公司法》,法律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等分別有不同的規定。
依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因此,股權質押不辦理工商登記不產生質押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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