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深滬交易所市場進行的證券單筆買賣委托達到交易所規定的限額時,可以進行大宗交易方式。現根據交易所相關細則及公司經紀業務服務平臺設計,特制定公司大宗交易業務流程及操作說明。本業務屬營運基礎業務,可跨網點受理客戶本人臨櫃的申請。
壹、大宗交易說明
1、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協議交易平臺業務實施細則》規定,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
(2)B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萬元港幣。
(3)基金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3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
(4)債券單筆現貨交易數量不低於5000張(以人民幣100元面額為1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5)債券質押式回購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000張(以人民幣100元面額為1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6)多只A股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A股的交易數量不低於20萬股。
(7)多只基金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基金的交易數量不低於100萬份。
(8)多只債券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債券的交易數量不低於2千張。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2、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
(2)B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萬元美元。
(3)基金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3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
(4)國債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萬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0萬元。
(5)其他債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00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3、大宗交易價格:
(1)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中,該證券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由買賣雙方在其當日漲跌幅價格限制範圍內確定;該證券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權益類證券,包括A股、B股、基金等);
(2)債券大宗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債券,包括國債、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債券質押式回購等);
(3)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協議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自行協議確定。
4、大宗交易不納入指數計算,大宗交易的成交價不作為該證券當日的收盤價,大宗交易成交量在收盤後計入該證券的成交總量。
5、交易所大宗交易采取人工報單方式:
目前上海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需通過專門的大宗交易系統進行申報,尚未實現完全電子化交易。客戶如需發起大宗交易委托,須向分支機構營業網點申請,經辦人員通過經紀業務服務平臺向營運中心進行大宗交易申報,而後營運中心通過上海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向交易所進行人工申報。
深圳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已實現由分支機構通過經紀業務服務平臺相關菜單向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直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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