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合夥人在公司中的股份應由全體合夥人通過溝通協商確定。通常新合夥人的股份是通過增資擴股或者轉讓原股東的股份來完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分為股份,每股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份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發行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2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合夥人制度與股份制的關系?
1.股份制和合作制是市場經濟中廣泛存在的兩種企業制度。兩者都建立在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基礎上,發展的條件是市場經濟。
2.隨著市場經濟和全球化進程的深入發展,股份制逐漸成為主流企業制度。同時,在這個過程中,競爭和優勝劣汰逐漸分離出越來越多的弱勢群體,這些弱勢群體創造了合作企業組織形式來解決自身需求。正因為如此,這兩種制度都起源於歐洲和資本主義最初發展的地區。這是為了經濟目的的經濟合作和聯盟;有股份資本的形式;兩者都有規範的章程,體現了兩種制度不同所有者創辦企業的初衷;所有者以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企業的重大決策必須集體討論;都是自願加入,也可以自願退出。除了上述相似點,合作制也可以轉化為股份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