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主動退出市場:
1.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後,自願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撤回其股票在交易所的交易,決定不在交易所交易。
2.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後,自願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撤回其股票在交易所的交易,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3.上市公司向全體股東發出回購其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總股本和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其股份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市。
4.上市公司股東向其他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總股本和股權分布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市。
5.上市公司股東以外的收購人向全體股東要約收購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導致公司總股本和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其股票不再具備上市資格,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市。
6.因新設合並或兼並,上市公司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註銷,其股票根據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市交易。
7.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定解散時,其股票將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則退市。
第二,強制退市:
1.上市公司因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暫停上市,不符合發行條件的發行人騙取發行核準,或者對新股定價產生實質性影響,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被暫停上市後,證券交易所作出自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壹年內終止該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
2.因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符合發行條件的發行人騙取發行核準,或者對新股定價產生實質性影響,涉嫌欺詐發行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暫停上市,證券交易所作出自證監會作出移送決定之日起壹年內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
3.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處罰,並在行政處罰決定中被認定為重大違法行為的,自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壹年內,由證券交易所根據其股票上市規則決定終止該公司股票上市。
4.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涉嫌違法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移送公安機關,暫停上市。自中國證監會作出轉讓決定之日起壹年內,證券交易所將根據其股票上市規則作出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5.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的。
6.上市公司社會公眾持股比例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25%,或者公司總股本超過4億元,社會公眾持股比例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65,438+00%,且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7.上市公司股票在壹定時間內的累計交易量低於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最低限額。
8.上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盤價低於股票面值。
9.上市公司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或者追溯重述後的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達到規定標準後,公司披露的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為負值。
10.上市公司經追溯重述後的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或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達到規定標準後,其股票暫停上市,且公司披露的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11.上市公司股票因其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或追溯重述後的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披露的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其營業收入低於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數額。
12.上市公司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或追溯重述後的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達到規定標準後,公司披露的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保留意見。
13.上市公司未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錯誤或者虛假記載。
14.法定期限屆滿後,上市公司仍未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的。
15.因上市公司的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或者追溯重述後的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達到規定標準,其股票被暫停上市,且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年度報告。
16.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恢復上市的。
17.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向交易所提交的恢復上市申請材料不完整且逾期。
18.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後,其恢復上市申請未獲聯交所批準。
19,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產。
20.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