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海外證券交易所對做出上市公司退市的決定普遍持謹慎態度,並規定了非常復雜的程序。
例如,紐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規定了以下程序:
交易所在發現上市公司低於上市標準後10個工作日內通知上市公司;
公司收到通知後,應在45日內向交易所作出回復,並在回復中提出整改方案,說明公司最遲將在18個月內再次達到上市標準。
交易所應當在收到公司整改方案後45日內,告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方案;
公司在收到交易所對其整改方案的批復後45日內,將發布公司已低於上市標準的信息。
本計劃啟動後65,438+08個月內,交易所每三個月對公司情況進行壹次審核。在此期間,如公司未能實施計劃,交易所將視情節輕重決定是否終止上市。
18個月結束後,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交易所將通知公司其股票將被終止上市,並告知公司有權申請聽證。
如果聽證會維持交易所終止股票上市的決定,交易所將向SEC提出申請;
經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批準後,該公司股票的交易正式終止。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交易所決定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時間最長為22個月。
港交所的退市程序包括四個階段:
第壹階段:停牌後6個月內,公司定期公告其現狀。
第二階段:第壹階段結束後,如果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標準,交易所將向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不符合上市標準,並要求其在六個月內提供重組建議書;
第三階段:第二階段結束後,如果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標準,交易所將宣布公司因無法繼續經營而面臨退市,並向公司發出在壹定期限內(壹般為6個月)再次提交重整計劃的最後通牒。
第四階段:第三階段後,如果公司未能提供重組方案,交易所將宣布公司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