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10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壹次會議2010 10 19江蘇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壹次會議決定:
1.將《徐州市無償獻血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雇用他人冒名獻血。”
刪除第二十條。
刪除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該條第三項修改為“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買賣無償獻血證明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其中,以營利為目的的,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四項修改為“雇用他人冒名獻血的,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
2.將《徐州市地名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塗改、汙損、遮擋地名標誌,擅自移動、損壞地名標誌的,由市、縣(市)、區地名行政主管部門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故意塗改、移動、損壞屬於交通設施的地名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3.將《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壹款和《徐州市旅遊管理條例》修改為《旅行社條例》。
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旅行社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或者停業的,應當自登記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並報原批準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刪除第二十七條。
第三十條中的“旅遊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修改為“旅遊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第壹項修改為“未及時處理旅遊者投訴並告知旅遊者調查處理情況的;" ;第二項修改為“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三項修改為“不依法使用旅遊發展基金的;" .
4 .將《徐州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七條第壹款中的“大中型拖拉機”修改為“拖拉機”;第二款中的“五個工作日”修改為“兩個工作日”。
第八條第壹款修改為:“國家和省規定需要備案的農業機械,應當自購置之日起30日內,到車主戶籍所在地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或者鎮(街道辦事處)農業機械技術推廣機構備案。”;刪除本條第三款。
第二十壹條第壹款“給予警告,並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修改為“責令改正,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第二項中“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壹百元至五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操作證;”。
5.刪除《徐州市有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
6.將《徐州市有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徐州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徐州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壹款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法律、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