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益率是信托產品的基本要素,信托產品收益率是指信托產品的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約定可能獲得的預期收益率。由於信托產品不能承諾保證收益,信托公司通常以預期收益率的形式向投資者展示其產品收益水平。以融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為例。壹般來說,投資者的預期收益加上受托人的信托費用、銀行托管費、財務顧問費和其他信托費用之和,就是融資方承擔的總融資成本。
信托產品的預期收益率主要受市場資金、政府監管和產品本身的影響,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市場資金面緊張。投資者可以根據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和同期國債利率來判斷資金的緊張程度。壹般來說,信托產品的預期收益率是與市場變化同步的。如果市場資金寬松,企業融資渠道多元化,融資利率下降,信托產品預期收益率也會下降。如果市場資金緊張,企業的融資渠道會變窄,融資成本會上升,信托產品的預期收益率也會上升。
(2)產品本身的特點,包括信托期限、投資領域、資金運用方式、項目綜合風險等。至於信托期限,壹般來說,項目期限越長,產品的預期收益率越高。根據風險與收益匹配原則,可以理解為投資者的投資期限越長,其承擔的流動性風險越大,相應要求的收益率也越高。關於投資領域,壹般來說,投資於房地產、礦產等高利潤行業的信托項目收益較高,基建信托項目、證券投資項目、陽光私募信托項目收益相對較低。在資金運用上,同壹項目如果采用股權或股權投資的信托模式,會給出較高的預期收益率。對於項目的綜合風險,壹般需要綜合評估融資方的實力、風險控制措施等因素。項目的綜合風險越高,信托的預期收益率也會越高。
2.積項
產品期限是信托產品的另壹個基本要素。信托產品的期限是指信托合同約定的信托成立日與信托終止日之間的時間長度,壹般在信托合同中體現為固定期限。有些條款以“m年+N年”的形式出現,通常是指當信托存續期達到m年時,如果滿足信托合同約定的展期條件(如信托財產未完全實現),信托可以展期N年。信托產品的期限和投資的期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壹般情況下,投資者的投資期限就是信托產品的信托期限。但對於開放式的、開放期內可申購贖回的信托產品,投資期限可能比信托期限短。比如某信托項目的信托期限為3年。如果該信托計劃每1年開放壹次,則投資該信托計劃的投資人的投資期限可能為1年、2年、3年。
信托管理人在設計信托產品期限時,通常會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資金需求。目前市場上大部分信托項目都是固定收益類產品,通常以項目為主,不同類型的項目資金周轉時間不壹樣,對融資期限的需求也不壹樣。壹般來說,PE項目和基建項目期限較長,其次是房地產開發項目。此外,資金需求方的資金調度能力和再融資渠道也會影響產品期限的設計。
(2)監管要求。比如2007年頒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中規定,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期限不少於1年。
(3)投資者偏好。因為時間越長,未來的不確定性就越大,而投資人壹般偏好短期投資項目,所以信托期限多在兩年半以內。當然,不同地區的投資者風險偏好不同。比如壹些中小城市的部分投資者,可以買得起長期的信托產品。由於不同投資者對期限的偏好不同,信托產品的期限設計會影響投資者的數量、多樣性和市場集中度,進而影響產品的流動性。因此,信托管理人在設計信托產品的期限時,也會重點考慮投資者的偏好。目前市面上的信托產品期限壹般為1-3年,比較適合希望通過中期投資獲得穩定收益的理財客戶。
信托期限作為信托產品投資的重要考量因素,與其他因素並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聯系、互為條件的。從投資者的角度來說,選擇理財產品是綜合考慮其流動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後做出的選擇。由於目前市場上沒有活躍的信托受益權轉讓市場,影響信托產品流動性的主要因素是信托期限。在沒有開放期的信托產品中,信托期限越長,流動性越差,但投資者的預期收益率壹般會相對較高。信托產品的安全性與流動性成反比。信托期限越長,未來面臨的不確定性就越大,面臨的風險就越大,安全性也會相對降低。當然,除此之外,信托產品的安全性還需要綜合考慮產品類型和風控措施。
交易結構的要素更多體現在信托管理人在產品設計上的初步思路,而風險控制措施的要素則貫穿於信托產品的設計和運作中。
3.交易結構
交易結構是信托期限、收益率、資金運用方式、投資領域、風險控制措施等各種信托產品要素的結構和組合。我們可以形象地把交易結構理解為連接信托產品“人、事、物”的機制。“人”是指信托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物”是信托財產,在不同階段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也因資金運用方式不同而不同;“物”是指委托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如資金或財產權利)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願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實現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的壹系列行為。
不同類型信托產品的交易結構不同。壹般來說,資金信托的交易結構通常是指投融資運作過程中信托資金的進出方式及相關保障措施。例如,股權質押信托的交易結構是,受托人利用投資人(即委托人)交付的資金向融資方發放貸款,或接收受托人持有的標的股權對應的股權收益權,融資方在信托期限內或信托期限屆滿時償還信托本息,或回購信托公司接收的股權收益權。同時,融資方或第三方將其金融股權質押給信托公司,為其到期還款義務提供質押擔保。再比如,結構化證券投資信托的交易結構是委托人(分為優先級委托人和次級委托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將其投資於證券市場,投資顧問管理投資,通過預警和止損線的設置控制風險。結構性證券信托的受益人有不同的預期收益。壹般優先級受益人獲得固定的預期收益,次級受益人補償優先級受益人的本金和收益,分享超額收益。
在基礎設施信托產品的設計中,大多采用產權信托或應收賬款流動性模型。其交易結構是政府平臺公司將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產生的應收賬款委托給信托公司建立產權信托。同時,信托公司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合格投資者認購財產信托的信托受益權(繳納認購資金的合格投資者成為信托的認購人和受益人),信托公司將募集資金直接支付給平臺公司。信托計劃存續期間,地方政府將向信托公司支付應收賬款,實現項目的信托受益權。
通過壹定要素的組合和結構,形成信托產品的基本結構。要完成整個產品設計和交易過程,流程上還有很多環節,包括前期項目論證、方案設計、信托文件起草、審批、備案、簽署相關合同、產品營銷推廣、資金籌集、資金運用、項目跟蹤管理、收益分配、到期清算等階段。
4.風險控制措施
風險控制措施是信托產品設計的核心。信托項目風險控制貫穿於從項目篩選到項目終止的各個階段,如項目審核、產品設計、到期兌付等。比如在項目審核階段,通過交易對手選擇、盡職調查、中臺獨立審核等方式進行風險控制。在產品設計上,通過抵押質押擔保、交易結構設計等手段進行風險控制;信托到期後,應采取資產管理公司接管、股東協調等措施應對可能出現的風險。
本節要介紹的風險控制,是在信托產品的設計階段,通過抵押擔保、結構化設計等方式來防範信托產品風險的措施。信托產品的主要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操作風險。信用風險是指交易對手不履行約定義務而導致經濟損失的風險,如借款人不履行貸款信托中還本付息的義務而導致的經濟損失。市場風險是指未來市場價格(利率、股票價格、商品價格等)波動的風險。)可能導致信托財產損失。例如,在證券投資信托產品中,投資標的股票價格的波動可能導致信托財產價值的波動。流動性風險是指信托產品到期時,信托財產不能及時或以合理價格變現的風險。操作風險是指由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內部操作流程、人員、系統或外部事件導致直接或間接損失的風險。
至於信用風險,主要是通過擔保的方式來控制。根據《擔保法》規定,擔保的法定形式有五種: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信托產品通常采用保證、抵押、質押。主要包括:
(1)擔保通常由融資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方擔保,或法定代表人的連帶責任擔保。近年來,壹些地方政府向信托公司出具承諾函或同級人大出臺文件將還款納入財政預算向信托公司提供“擔保”,但這種擔保沒有法律效力,因為政府機構不是合格的擔保主體。
(2)抵押和質押。常見的有房地產抵押、土地抵押、動產抵押、股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等。通常,貼現率很低,壹般為評估價值的3%至50%。房產和土地抵押是常見的房產抵押,全額房產抵押是很多項目運作的核心擔保措施。此外,信托產品設計中經常涉及動產和權利質押,但動產質押最大的缺陷在於其流動性和控制難度,部分抵押物流動性差,貶值快;《擔保法》規定的權利質押,近年來信托公司的實際操作中幾乎都有涉及。上市公司股票流動性強,往往成為質押對象。此外,未上市公司的股權、應收賬款和各種收費權也成為質押物。
關於市場風險,比如信托產品中,證券投資信托產品通常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在風險控制措施上,該類產品主要采用結構化設計、預警和止損點設置、分散投資等方式控制風險。具體包括:
(1)結構化設置,結構化證券信托的受益人通常有兩種不同的受益人,即優先級受益人和次級受益人。優先級受益人認購優先級信托單位並獲得固定預期收益,部分獲得小部分浮動收益,優先級受益人壹般為普通投資者;但子受益人認購子信托單位以獲取剩余超額浮動收益,壹般由私募機構等投資顧問代理,其按壹定比例認購的信托資金作為擔保資金。如果出現虧損,這些基金將首先承擔損失。
(2)預警和止損。壹般來說,預警線是在全覆蓋的基礎上上浮壹定比例,給二級受益人額外的存款時間。止損額度壹般涵蓋優先受益人的所有信托利益和未支付的信托費用。受托人應實時監控信托財產凈值,在觸及預警和止損點時進行補充保證金提醒或清算操作。
(3)多元化。證券信托壹般通過投資比例和範圍的限制以及逐日盯市的制度來實現多元化,以規避個別證券價格下跌帶來的非系統性風險。
對於流動性風險,通常采用期限控制或封閉操作來控制現金流。比如藝術品信托由於處置周期長,壹般要求投資顧問在信托計劃到期前六三個月在市場上賣出,不能再買新的藝術品。但有些股權投資項目通常通過賬戶管理(或監管賬戶)來控制現金回報。
關於操作風險的控制,信托公司通過嚴格制定業務流程、加強審核來降低操作風險。不同類型的信托產品有不同的風險控制措施,但基本可以分為以下兩類:增信措施和流程控制措施。信用增級措施是指能夠增加現金流的措施,包括外部信用增級措施和內部信用增級措施。外部增信措施主要包括抵押、質押、擔保等措施,內部增信主要通過信托受益權的分層設計來實現。過程控制措施壹般是為保證信托公司與交易對手約定的操作事項順利實施而采取的措施,如強制公證、賬戶監管等措施。
5.資產流動性
前兩期介紹了信托產品的四個基本要素:收益率、期限、風控措施、交易結構。這些要素可以認為是信托產品分析框架中的靜態指標。下面討論產品誕生後受益人(投資人)如何實現信托受益權,即所謂的信托產品流動性問題。
信托產品的流動性可以理解為投資者將其信托受益權轉換為現金資產的難易程度,可以用變現時的最大損失來衡量。變現時虧損越大,變現越困難,變現能力越弱。信托產品從成立到終止,理論上可以通過轉讓、贖回、終止分配或貸款質押等方式將信托受益權轉換為現金資產,以滿足投資者的流動性需求。
高門檻、高收益、高風險、投資時間相對較長的特點是很多投資者對信托產品的印象。信托資金門檻多為654.38+0萬或300萬,投資期限多在654.38+0年以上。數據顯示,近三年發行的各類信托產品中,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的信托產品占比超過90%,期限在2年以上的占比接近壹半。這意味著投資者認購大部分信托產品後,需要持有1年以上才能收回本金並獲得收益。壹般來說,除了證券等少數信托產品可以中途贖回外,大部分信托產品的流動性都不如其他金融產品。信托產品無法快速盤活資產以提高流動性,壹直是“短板”。信托業針對這個問題提出了很多解決方案,大致可以歸結為信托產品的結構設計和市場建設。
在信托產品的結構設計層面上,可以在信托存續期間設置開放期,從而縮短投資者的投資期限,滿足其流動性需求。如平安信托推出平安財富日聚金跨市場貨幣基金1系列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該產品有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2個月五個投資期限。該產品投資於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銀行間債券和低風險固定收益類產品,產品風險較低。這類信托產品也叫資金池信托產品。通過“期限錯配、循環發行、集合運作”,壹方面實現了投資者的流動性需求,另壹方面可以保證信托財產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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