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創業板上市規則規定,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退市條件如下:
(1)連續虧損;
(2)追溯調整導致連續虧損;
(3)凈資產為負或追溯調整導致凈資產為負;
(4)審計報告被否定或拒絕表示意見;
(五)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錯誤或者虛假記載尚未更正。
(六)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七)公司的解散。
(八)法院宣告公司破產。
(9)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小於1萬股;
(10)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連續20個交易日不符合上市要求;
(11)公司總股本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
(12)公司最近36個月內被交易所公開譴責3次;
(13)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低於每股面值。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在創業板公司暫停上市規定中,將原來的“連續兩年凈資產為負”改為“最近壹年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該年末未經審計的凈資產為負”和“最近兩年年末凈資產為負的,終止上市”。這是創業板退市制度最具威懾力的條款,也是“相對於主板最大的進步”。
在董登新看來,創業板退市制度最大的創新在於多元化、市場化、量化以及與IPO標準對稱。這些只是目前主板退市制度最大的空缺,也將是主板退市制度改革的方向。
不少專家呼籲,主板退市制度設計應遵循“多元化”的標準體系,以財務標準為主,市場化標準和行政標準為輔,將凈利潤、凈資產、總資產等指標納入財務退市標準,構建真正有效的淘汰機制。
參考資料:
投資者教育-gem學校
寶石-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