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偵凍結銀行卡就是壹個案例。因為公安機關只會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和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罪輕或者罪重。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查封、凍結措施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采取查封、凍結措施後,應當及時查明案件事實,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處理涉案財物。
發現被查封、凍結的財產確實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
2.公安機關立案有哪些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決定不立案後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有事實有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
第壹百七十九條申訴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30日內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書送達申訴人。
申訴人對不立案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後七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核申請後30日內作出決定。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案情重大、復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復議、復查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壹百八十條公安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說明理由,向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送達不予立案通知書,並相應退回案件材料。
公安機關認為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受理後24小時內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在三日內補正,但不得以材料不齊全為由拒絕受理移送的案件。
公安機關認為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不屬於本機關職責範圍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將案件移送其他主管機關,並說明理由。
第壹百八十壹條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三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行政執法機關的復議申請後三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第壹百八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答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副本發送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副本發送人民檢察院。
第壹百八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並提出糾正意見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有關情況回復人民檢察院。
第壹百八十四條對於經過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不屬於自己管轄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應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介入調查的公安機關,並在案件移送後三日內書面通知發送人、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犯罪嫌疑人已到案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通知其家屬。
第壹百八十五條案件變更管轄或者移送其他公安機關共同偵查時,與案件有關的法律文書、證據、財物、孳息應當隨案移送。
交接時,接收人和轉讓人應當當面核對清楚,並在交接文件上簽字。
在我國,公安部門有權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調查取證,但調查取證的過程必須合法。如果公安部門不予立案,銀行不會配合公安部門的要求,直接凍結客戶的銀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