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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增值稅新規5438+0

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2017,1年7月起,增值稅稅率結構退化,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減少農產品(9.110,0.00,0.00%)。

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空氣、熱水、燃氣、居民用煤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書報。

銷售木材有三種稅率:

(1)非林業企業銷售木材的壹般納稅人稅率為17%。

(二)非林業企業銷售木材的小規模納稅人稅率為3%。

(3)林業原木銷售,增值稅稅率為13%。

7月1起,林業原木銷售增值稅稅率由13%變更為11%。

自2017、1年7月起,簡化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部分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為11%。

通知明確,納稅人銷售或進口的稅率為11%的貨物包括: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空氣、熱水、燃氣、居民用煤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

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其進項稅額按照下列規定抵扣: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壹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註明的增值稅金額為進項稅額。

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扣除率11%計算進項稅額。

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的,按照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收購價格和扣除率11%計算進項稅額。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行生產銷售或者委托加工貨物,稅率為17%,維持原抵扣。

繼續推進農產品進項稅核定扣除試點。納稅人已實行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的,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行業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工作的通知》(財稅[2012]3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範圍的通知》(財稅[206544其中,《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扣除率調整為11%;第(3)項規定的扣除率應根據本條第(1)項和第(2)項進行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器械;

(3)古舊書籍;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殘疾人專用物品;

(七)出售自用物品。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